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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8-15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妥善解决建筑施工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6〕4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发〔2007〕44号)和《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在我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工,仍应按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性城镇人员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计价时参照规费计取方式计价,其中计费基数为工程项目人工费总额的75%,费率为1.5%;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根据施工现场工伤事故频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可进行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的调整。

  四、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建设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待遇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六、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招用市建筑劳动力市场登记备案的相对固定农民工。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农民工人员发生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农民工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进行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七、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期限以施工合同期限为准。

  八、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后,其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农民工个人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领取,具体标准按《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农民工本人工资以受伤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1)按时足额缴费并在参保有效期内;

  (2)工伤事故发生在施工合同范围内;

  (3)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民工;

  (4)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顺延)及时上报的;

  (5)有效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十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1)未按时足额缴费或在参保有效期限外;

  (2)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

  (3)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农民工;

  (4)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在规定时效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5)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及个人的。

  十二、农民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划分事故责任。若工伤待遇超过《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由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分别承担。

  十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市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五、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督促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落实。

  十六、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七、各县市及夷陵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十八、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总工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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