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0-07-2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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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因地制宜兴建了一批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对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殡葬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和个人以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借口,擅自兴建墓地,超标准建造墓穴,大肆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公墓经营管理秩序。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公墓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公墓清理整顿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成立联合整治工作专班,于8月底以前,对辖区内公墓建设经营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整顿:一是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二是非法从事墓地经营活动,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出售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三是违反规定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扩大墓区面积或设立分墓区的公墓;四是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各地要在9月初将清理整顿公墓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9月底,市政府将组织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依法从严查处公墓违规违法行为

(一)对未经批准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墓地,由当地民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墓地,责令其依照规定程序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批手续和申请未予获准的墓地要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批准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法规、公墓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条件的墓地,由当地民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所占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自行扩大墓区面积或擅自设立分墓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改变经营主体的公墓,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四)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只能安葬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和变相经营。

(五)规范墓穴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墓位占地面积的规定,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的超标墓位,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对已经安葬骨灰但愿意迁墓的,要责令建设或经营墓地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至合法公墓内;不愿意迁墓的要缩小规模作绿化处理,认真做好登记,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墓地单位全部承担。

三、规范公墓管理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工商、林业、文物等部门,结合实际,本着不重复建设、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保护地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出本地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要积极倡导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在火葬区内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处理方式。乡村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规划建立为本地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在土葬改革区,可利用荒山瘠地,统一规划建立遗体公墓,积极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二)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公墓安葬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单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使用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墓碑要小型化、多样化和艺术化。公墓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寿穴。各公墓原则上不得在辖区以外的地方设立业务经销办事机构。确有必要跨地区设立的,须经两地民政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三)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每座公墓及墓位进行登记造册,统一使用民政部印发的公墓安放证,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地要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

(四)实行公墓年检制度。要按照省民政厅制定下发的年检标准,从总体规划布局、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经营管理、优质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实行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发给年检合格证,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取缔。

2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