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7-09-0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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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日

荆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精神,为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经过10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地方的农业水价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可能细化计量单元。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以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颁发用水权证,明晰水权。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强成本控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示范乡村、灌区,开展节水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实行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组织、专业化服务组织、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用水计量,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实现计量供水、核算到户、收费到户、开票到户、奖(补)惩到户。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加强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推行农业供水按成本定价,包括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逐步取消现有中间环节代收、分摊等收费方式,由水管单位直接按经核算(或协商)的农业用水价格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实现“同灌区同价、同渠系同价”的终端水价。

    3.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省直属和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大型灌区及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方式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管护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制定,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4.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类、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5.探索实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等水价改革模式。

    6.加强农业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三)建立农业水价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对象主要为定额内用水的种粮农户、农民用水者协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2.建立节水奖励和补贴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础上,结合降雨量、供水远近、地形地貌、同区域同类型作物年度亩均用水量,确定标准亩节水量奖励基准,建立合理奖励或补贴(惩处)机制。节水奖励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和有关农业奖补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拓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区域内水权分解、按户连片耕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自来水厂运行维护机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我市实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0月)。

    1.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各项制度建设及改革措施,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2.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要重点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跨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由市水利局商跨区域县(市、区)编制。

    3.确定推进路径。

    (1)松滋市、石首市、江陵县、荆州区等2008年以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的地区,3—5年率先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2)其他区域10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同时明确3—5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的地域范围。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有序推进,尽可能以镇、村等行政区划以及灌区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形成示范效应。推进顺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25年12月)。

    1.落实相关政策(2017年11月—2018年12月)。围绕《湖北省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水价成本监审办法》,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2.水价改革配套工作。区域内水权分解,经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水权证书(县(市、区)政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指导节水技术应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

    3.水价改革实施(2017年11月—2025年12月)。制定县级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县(市、区)政府负责);计量设施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测算及核定,具备条件地方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6年1月—2026年6月)。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进行全面总结。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6年7月—2026年12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深化推广改革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培训。各地各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节水意识,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检查督办。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把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