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8

发布时间:2015-07-1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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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

(一)健全人员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落实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部门统计职能。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调换统计人员要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设置统计台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统计原始记录,规范统计台帐,确保数据来之有源、查之有据。统计数据要审核,统计报表要签字,统计资料要存档。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以政务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有效探索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管理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部门拟订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本着“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得与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调查项目重复。

(二)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和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分析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三)依法依规公布部门统计调查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涉及全市综合性统计数据以及政府统计机构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由政府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有交叉重复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部门对外公布。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报送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统计机构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依据经济普查结果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通过协议授权方式,实现各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部门间共享。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二)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经信、财政、住建、交通、商务、税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与国民经济核算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要及时向部门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资料。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

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提供必要保障,健全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完成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落实

(一)组织部门统计巡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对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适时开展巡查,及时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部门统计考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制定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评办法,将其纳入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范畴,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