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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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施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地推动公安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公安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或借壳上市,包括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企业挂牌”是指公安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监督。奖励工作由县财政局、县科经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县科经局负责企业申报及审核,研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公安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

(二)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企业。

(三)“买壳”或“借壳”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回公安县。

(四)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公安县,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回公安县。

(五)新三板“挂牌”及转板。

(六)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条  奖励标准。本办法所列奖励政策由本级财政兑现,不包括上级财政对本事项的奖补。

(一)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拟在主板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奖励扶持:

1.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辅导验收扶持。企业向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4.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5.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

6.首发募集扶持。对首发募集资金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奖励,2亿元至5亿元的给予800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110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20亿元至3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3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奖励。

(二)注册地迁移。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公安县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三)间接上市扶持。县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公安县的,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县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县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五)“新三板”挂牌扶持。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完成改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首次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进入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六)四板挂牌。对于首次挂牌武汉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政策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县科经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拨付。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三)省市级奖励资金由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领上市和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表格附后);

(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湖北证监局接受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或发行审核部门的验收、受理回执;

(六)主办券商出具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展情况说明;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材料;

(八)国内上市有关文件、佐证材料;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买壳(借壳)上市佐证材料;武汉股份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文件;

(九)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十)县科经局、县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第九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奖励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黑名单,禁止其在县内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县财政、科经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本办法规定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公安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公安县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公安县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办法由县金融办、县科经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

          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联系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法人代表


上市挂牌板块


上市挂牌进展


申报类型

(奖励标准)


审批部门填写

公安县

科经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县税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县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分管县领导

审批意见


常务副县长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