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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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切实提升管护水平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农经〔202137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编制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全面启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依据职能和权限,分别制定本行业、本区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或管护办法,编制行业、区域管护责任具体清单。

2023年,认真总结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和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经验做法,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025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各类基础设施均有人管、有人维护,日常管护和使用率达到70%

2035年,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日常管护和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管护责任制度。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乡镇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及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别研究水利、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领域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和标准,到202211月底前,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对各乡镇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要承担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费用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网络公司)

(二)完善分类管护机制。

1.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管护机制。对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各乡镇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各乡镇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吸纳基础设施所在区域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检修、保洁等管护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通过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乡镇和经济实力强的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适当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支持有条件的乡镇通过统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各乡镇要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为单位形成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责任单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结合县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责任单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优化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县财政要依据本级可用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村级组织可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探索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认真研究、全面部署,拿出过硬举措,动员各方力量,统筹多方资源,确保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进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升广大农民群众对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积极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公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附件

公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序号

领域

管护目录

管护监管责任单位

1

水利设施

小型水利工程

县水利和湖泊局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供水

县水利和湖泊局

2

能源设施

电力设施(农村电网和镇村光伏扶贫电站)

县供电公司、县乡村振兴局

燃气设施

县住建局

3

交通设施

农村公路

县交通运输局

候车亭

县交通运输局

4

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县住建局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县城管局

农村公厕(含旅游厕所)

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绿化设施

县资规局

5

教育卫生设施

小学、中学

县教育局

幼儿园

县教育局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县卫健局

6

文化广电体育设施

文化服务中心

县文旅局

文体广场

县文旅局

公共体育馆和健身设施

县文旅局

广电“村村响”网络设施

县广电网络公司

7

民政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场所

县民政局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民政局

应急避难场所

县应急管理局

8

通讯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

9

物流设施

农村邮政营业网点

中国邮政公安分公司

乡镇运输站

县交通运输局

村级邮政快递服务站

中国邮政公安分公司

村级综合服务社

县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