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政策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责,结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该预案共8大项,具体内容明确了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理、后期工作、应急保障、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附则。

(一)应急处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按照省市方案,市政府有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应只能启动Ⅳ级应急预案。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确定是否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二)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县政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

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