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224日县十八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325

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结构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2.2.2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家组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2风险预防及职责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

3.2.3预警信息

3.2.4预警状态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1.2信息报送内容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应急响应

4.3.2Ⅱ级应急响应

4.3.3Ⅲ级应急响应

4.3.4Ⅳ级应急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 响应升级

4.6 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4.6.2应急终止结束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5.2损害评估

5.3善后处置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6.1.2值守准备

6.1.3联动机制

6.2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科技保障

6.6资金保障

6.7医疗救护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教育

7.1.2环境应急培训

7.1.3环境应急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源因管理不善造成辐射污染事故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我县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整合资源,多方联动。整合政府部门、重点企业、社会等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培训演练,最大限度地发挥互助机构的作用,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结构

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结构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专家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县委常委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北省及荆州市的有关规定;

2)研究制定应对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意见;

3)负责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

4)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分析总结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编制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了解和掌握本县环境风险源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3)组织编制修订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乡镇、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指导本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本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备案工作;

6)负责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7)加强与相邻县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对周边县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支援;

8)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交办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网络等媒体的舆情分析、管控及引导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宣传群众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机关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3)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负责调度安全生产专家和技术支撑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

4)县水利和湖泊局:配合开展水利工程防护措施实施、保障生态基流等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调查和评价工作;提供水利和湖泊等有关信息资料。

5)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水域及上游汇水区域的降雨等有关应急气象数据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6)县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参加因剧毒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公路应急维护,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公安交警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分流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因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乡级公路及桥梁的环境安全风险防患工作,防止因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8)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9)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抢修和维护,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11)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进入市政管网的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12)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员工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方案,宣传并组织实施。

1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经费、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县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业水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防治养殖业外来生物入侵的相关普查、监测和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协助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村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协助调查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农业污染事故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1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现场处置和后期处置中人员的安置和转移工作,并协调应急物资,确保相关应急物资充足。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8)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淘汰相关行业的落后产能,配合取缔相关违法企业;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网络公司,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联络顺畅。

1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现场处置和后期处置中人员的安置,受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参保职工工伤待遇保障工作。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建立本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乡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和气象等领域的专家。专家组成员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聘任,聘期五年。主要职责为: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并对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资料搜集和整理报告。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露、爆炸)、长江及荆南四河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三级和四级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第一时间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及职责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本地本部门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本县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湖、饮用水水源地、自然湿地、森林、风景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县、乡镇、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本县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清洁能源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湿地、森林、风景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本县周边的县市建立县级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预警发布

当县内已发生或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

当县内已发生或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经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上报荆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的程序相同。

3.2.3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荆州市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预警级别、依级发布预警信息;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向上级部门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有权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1)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1.2信息报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

终报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采取泄漏物料或事故废水截流、收集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流出外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到达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调动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4.3.1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级预警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国家生态环境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级预警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告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级预警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4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级预警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

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专家组。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协调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

6)应急保障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县政府办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升级

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荆州市或其他相邻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汇报,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协助或统一协调处置。

4.6 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参考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损失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执行。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要进行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

1)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2)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会同荆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及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公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2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形成由专家应急队伍、企业兼职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组成的应急队伍网络体系,保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6.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也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6.4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5科技保障

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建立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6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资金。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7医疗救护保障

公安县境内所有医院,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医疗救护机构。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各种应急知识手册、宣传教育材料,建立应急管理网站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环境应急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不定期地对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人员、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环境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失职、赎职行为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及危险废物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