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03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经市局研究,决定认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就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法律、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以及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我局认领省局制定的《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遵照执行。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我局制定了相关裁量基准(见附件),请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有关适用情形等要求,依法准确适用。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对省、市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不得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和幅度,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裁量基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解决。

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素说明

2.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素说明

本裁量基准包含现行有效的武汉市地方性法规两部:《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和《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现行有效的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一部:《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计21项行政处罚事项。

裁量标准的主要要素包含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

适用情形在省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裁量规则中作出统一规定,不再纳入基准内容,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违法行为:指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行为。

定性依据:指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义务性或者禁止性条款。

处罚依据: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裁量阶次: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所区分的轻重等次,裁量标准包括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省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裁量规则中统一规定,裁量基准中不再分别规定。部分违法行为根据法条内容设定了与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相对应的特殊情形。

具体标准:指按照处罚依据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幅度。

附件2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1

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

【法规】《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行政奖励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行政奖励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行政奖励的

【法规】《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行政奖励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投资或者资助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投资或者资助资金,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识产权行政奖励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由授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品,并处以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发布专利信息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本市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的,应当报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发布专利信息或者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1.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7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擅自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从事专利技术贸易、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专利服务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歇业、停业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其他机构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并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按国家规定办理。 href="javascript:void(0);"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发布专利信息或者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1.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7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

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二)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1.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4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7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16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二)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1.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4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7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16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法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二)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1.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4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7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16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电梯制造单位履行《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者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注销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遗失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维护保养合同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href="javascript:void(0);"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有效期覆盖检验周期的维护保养合同;(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联系畅通;(五)负责组织电梯使用安全宣传,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 href="javascript:void(0);"

(七)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停止使用的,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的电梯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至少保存2年;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7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医院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医院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安装、改造或者维修资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制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二)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报告;

  (三)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安装、改造或者维修资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六)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如实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办公地址、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双向传送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前置程序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

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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