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常见侵权行为及合规建议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商标领域常见侵权行为及合规建议

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观语境下,能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新“护身符”和“加速器”的作用,是硚口区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加快复兴的关键之一。因此,塑造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特别是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在对法律法规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硚口区历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经验,针对硚口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及具体案例,对市场主体如何在商标权领域履行主体责任进行了归纳总结,旨在帮助辖区市场主体进一步合规经营、自律监管。

    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案例1: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EagleBurgmann”“GRUNDFOS”“格兰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该案例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G913774号“EagleBurgmann”商标是依格博格曼 德国有限两合公司(EAGLEBURGMANN GERMANY GMBHCO.KG) 在机械的零部件、泵、压缩机的密封装臵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825日;第13760797号 “GRUNDFOS”商标为格兰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820日;第7652880号“格兰富”商标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在轴承(机器零件)、机械密封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1020日。202069日,根据权利人投诉,江苏省张家港保 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辖区13家机械密封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侵犯EagleBurgmann‚GRUNDFOS‚格兰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型号密封件产品共计200余个,包装盒1000余个,伪造的标签、合格证3万余个,以及用于伪造注册商标的激光打标机5套,查扣涉案电脑20余台,涉案金额659万余元。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查获的交易线索赴海口长沙岳阳等地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调查取证,成功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办案机关认定涉案企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对涉案企业处罚款共计1034.92万元,并将其中涉嫌犯罪的6家企业7名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案例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该案例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5335343号“”、第23460067号“”商标是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1020日、2028320日。20213月,上述商标注册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奶茶产品使用“”图文组合商标。经查,当事人于 202012月从许昌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进共计800件商标为“”的产品,共计9.6万元。实际到货903件,退货265件。202112日至318日,当事人以144元至156元每件不等的价格销售638件,经营额9.31万元。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但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与商标注册人同处长沙,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连续两次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未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明知应知,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51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该案例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07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某休闲广场有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此后,执法人员多次发现某某休闲广场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的同时,对当事人天津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休闲广场进行约谈,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办案机关在两次告知后,当事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遂于20214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主观上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显而易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5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商标侵权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我国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涉及保护商标权利人法定权利,还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需同时保障私权和公共利益。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人除承担上文所举例的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七)
  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后转让到路虎公司名下。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网站、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ROV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某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路虎公司以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路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12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被诉侵权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杨某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十)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贸易公司)购入假冒“SKF”“FAG”“NSK”“NTN”“INA”“HRB”“ZWZ”“Koyo”等注册商标的轴承对外销售。在未经前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激光打码一体机、角磨机、封口机等工具设备,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其购入的无商标标识的轴承上进行销售;还将购入的国产其他品牌轴承的商标抹除后,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轴承上进行销售。两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85万余元;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206万余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151万余元,数额巨大。杨某、杨某淦系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某科技公司、某贸易公司罚金35万元、230万元,对杨某、杨某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并处罚金。杨某、杨某淦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还受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杨某、杨某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某、杨某淦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对民事案件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对杨某、杨某淦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针对本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杨某淦实施的是侵害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其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结合杨某淦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等因素考量,决定对杨某淦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量杨某淦的具体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对社区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改判杨某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维持原审其他项判决

    四、商标领域法律合规建议

    (一)商标注册

    1.正确选择商标注册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申请、商品选择、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业务范围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

    2.申请商标前做好预先评估。提前确认是否存在同准备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避免因申请的商标无法顺利注册而造成损失。

    3.注意规避《商标法》明文禁止注册的图、文;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应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知名的人物姓名、艺名、企业字号、地理标志等因存在在先权利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使用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三)经营者购销过程中商标合规建议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经营者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满足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据与提供者信息。故而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做好相应措施以规避商标侵权风险。

    1.选择正规经销渠道,主动审核商品上游供货者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商标授权等,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2.保留交易的供销合同、采购发票、仓储运单、付款凭证等证据。

    3.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对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采购商品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等问题要主动核对求证。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到化妆品、药品等特殊商品或自身为交易市场等特殊经营主体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特殊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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