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电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短视频、直播、自媒体等泛社交娱乐方式日益成为电商引流和实现销售的重要途径之一。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本文结合硚口区电子商务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的经验,通过实际案例对常见的违法行为所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做出提示,希望借此提高相关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为从业者提供基础的行业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电商环境,助力硚口区电商行业蓬勃发展。

一、电商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宣传广告方面

1.广告用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特供”、“专供”等用语或国家机关的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的行为;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商品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3.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其他产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4.虚构企业历史、虚构荣誉、虚构资质等;

5.利用好评返现、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等行为;

6.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时,通过雇佣“水军”刷虚假流量,制造直播间虚假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二)规范促销方面

1.开展打折促销活动前,先提价后折价,表明的折价、减价基准较平时偏高且属于无依据的价格

2.虚标价格、虚构优惠、虚构促销期限等;

3.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未标明或显著标明条件;

4.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未标明或显著标明期限;

5.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进行有奖销售;

6.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等;

7.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涉及广告违法还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5)涉及广告违法还可能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案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行政处罚案例1: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该案例来自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发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网店“某男装旗舰店”中发布广告,T恤胸标为15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胸标标识,袖标上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旗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案例2: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该案例来自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发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电商平台网店“某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医疗器械盐水液体敷料,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不一致,宣称产品具有“祛痘”“皮肤消毒”“过敏敷脸”“多功能全家适用”“轻松搞定多种问题”“家庭急救护理”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案例3: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该案例来自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曝光的直播营销领域违法案例)

经调查,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对其销售的酒水进行直播带货时,宣称“全球限量发行、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一万多种酒中获得金奖、年销售量突破2亿”等,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售卖金六福并以五粮液作为赠品时,展示的是市场价较贵的浓香型“五粮液”酒,而实际赠送的是市场价较低的“尊耀”酒,并且虚构线下门店予以展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3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例4:北京某厨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案(该案例来自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曝光的直播营销领域违法案例)

经调查,北京某厨具有限公司在直播带货时使用“大礼包还剩最后X单现货”“大礼包没有了”等宣传话术,向直播间内观众传递赠品所剩不多的不真实信息,并虚构商品原价,营造虚假优惠折扣假象,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531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某厨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电商领域法律合规建议

(一)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加强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及时下架涉军、“专供”“特供”商品、窃听窃照设备、非法手机信号放大器、非法定位器以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违法违规产品。

(二)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电商平台或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三)规范广告用语。避免使用“最高级”、“专供”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所规定,禁止广告内容或形式出现虚假或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用语应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中规定的保健功能用语。

(四)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存在“虚拟中奖”“内定中奖”等虚假促销行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提高虚假销量。

(五)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显著标明促销活动的期限,促销活动所规定的附加条件。对于促销活动存在折价、减价,应注明商品折价、减价的基准且有依据;连续降价活动时,应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注明原价,不能以同一标准作为连续开展降价活动的基准。

(六)规范商品或服务网络直播营销范围。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