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武汉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4
2022年度武汉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报告

2022年度武汉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方评估报告

一、评估概况。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以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经遴选确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为本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担任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律师为负责人,由担任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的专职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共同组成评估工作小组,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等,有序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采取了互联网检索、走访调研、抽样审查、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方法交叉进行,针对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评估范围,对市政府和市属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2022年度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估。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对武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的情况进行诊断,帮助武汉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找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就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建议,进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武汉市深入实施,及时、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规范武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越权行政和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持续优化武汉市营商环境,凸显武汉区域城市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范围包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市人民政府25个市直部门16个区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评估依据次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日期2022年8月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日期2014年08月31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日期2017年12月28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日期2019年4月23日)

(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六)《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施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八)《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施行日期2023年4月15日)

(九)《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施行日期2023年4月26日)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施行日期2023年7月14日)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评估过程

一)资料收集和评估步骤

评估机构采取以下方法评估25个市直部门及16个区政府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及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的情况。

1.互联网检索登录评估对象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uhan.gov.cn/)、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fw.wuhan.gov.cn/whggzy/)等互联网,通过关键词检索和逐页排查的方式,核查和寻找评估对象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信息。

2.走访调研实地调研走访了6个市直部门,向评估对象了解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要求评估对象提供评估范围内相关文件。

3.抽样审查根据评估对象提交的文件、网站提取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走访调研的情况,进行具体、细致、科学的分析,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状况,以及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4.内部研讨评估组成员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和计划,有序开展收集、筛选资料和信息;过程中发现属于审查范围的内容予以批注和初步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分析该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5.专家论证对评估对象提交的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评估机构向反垄断学者专家进行了咨询,根据多数学者专家的意见认定政策措施是否违规。

(二)评估过程

评估机构在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办公室的支持下,针对评估对象自主报送的2022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文件,评估机构评估了此前作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为尽量避免遗漏政策措施,评估机构除了通过网络查询、自主提供等方式披露政策措施外,还向部分评估对象采集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办公室登记所有在册的机关年度盖章文件资料登记台账。从盖章用印登记台账记录中,评估人员依据文件名称预判,抽取了可能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资料,要求评估对象进一步提供完整文件,评估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复核。

六、评估方法根据《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参考《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提供的评估策略与方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评估:(1)此前作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意见》要求;(2)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3)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4)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调整建议。评估机构遵循《意见》《实施细则》分析框架和审查标准,综合运用以下方法进行了全面、客观、系统、深入的评估。

)定性评估。通过汇总、梳理、提炼、归纳相关资料和信息,运用反垄断法相关基础理论,对政策措施影响市场竞争情况、制度实施情况等形成客观的定性评估结果。

)定量评估。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制度实施成效等形成准确的量化评估结论。

)比较分析。对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的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对比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将可以量化的竞争损害成本与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第三方评估机构认为有助于评估的其他方法。

七、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次评估,共评估审查了275件市、区政府及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发现有17件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合规风险。其中,8份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未能发现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4份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2份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发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但未能主动优化修改仍出台,3件政府文件本次审查评估发现涉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合规风险。

对本次评估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可能有排除限制竞争合规风险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优化修改调整建议意见如下:

(一)补做审查。对已经发现的应当审查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即已出台实施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补做审查。

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建议详细分析必要性和无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能,同时委托独立第三方予以评估,在实施有效期内逐年评估竞争效果。

(二)修改优化。经补做审查,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定规范程序先停止执行,再认真研讨修改优化的调整办法。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增量文件提前审查、存量文件定期评估清理的制度。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前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已是刚性要求。针对增量文件,各评估对象应当以“一文一表”的形式进行审查并保留审查痕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存量文件,各评估对象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清理,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存量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四)将公平竞争审查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筹联动。各评估对象应“一事一议”重大决策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流程设计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从而多维度、多渠道听取民众、利害关系人、公平竞争法经济学专家、专业机构的意见,促使政策措施的出台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八、有关建议与打算。于本次评估的发现和客观分析,综合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建议和打算如下:

(一)持续提升认识到位。要站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折不扣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及相关工作。

(二)持续压实责任到位。按照谁制定(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审查的要求,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在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加强横向协作和纵向联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深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联络各方、汇集信息、服务保障等工作,在工作协调中,加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持续推进清理到位。要严格把握审查范围,按照《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决做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审议,对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避免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启动会审制度,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智力支持和质量保障。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件不漏。切实巩固前期清理工作成果,发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按规定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持续落实整改到位。对存量清理、第三方评估、上级机关指出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文件和政策措施,务必认真、及时、有效整改并举一反三,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适用例外规定的明确期限、作出说明。

(五)持续开展宣教到位。公平竞争审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而且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特点,这就要求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人员对反垄断法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各区、各部门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知识技能专业培训,重视对相关人才的招聘和培养,保持人才稳定性。各区、各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号、户外公益宣传广告位等媒体宣传渠道,主动及时解读公平竞争审查法律和政策,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加强倡导竞争政策、体制、机制,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不断在市场主体中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影响力,不断优化武汉市营商环境,吸引全球市场主体前来投资兴业。

、评估成果和运用评估报告所有权归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所有。未经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评估成果作为市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以及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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