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法〔2016〕81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于2017年 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为实现排污许可证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落实《宜昌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冬防期减排力度,有效改善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市火电、造纸行业冬防期减排要求规定如下:
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即冬防期四个月),未执行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许可排放量在核定的月均排放量基础上减排30%,全年排放总量保持不变。
以上减排要求作为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中冬防期许可排放量的核定依据,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的企业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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