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机关日常工作和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体制
1、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产权统一归局所有,实行资产集中登记,局与科室分级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2、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科代表局机关对机关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行业管理,对局管车辆实施具体管理。
3、局机关根据业务工作和水利建设的需要,对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除工作性质和任务特殊外,科室原则上不配备车辆。局机关购置、更新车辆,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车辆的管理与调度
1、局离退休干部科对局管车辆实施具体管理、调度、派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管及科室自管车辆的年审工作。科室自管车辆均须指定专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车辆的使用按照防汛抗旱以及突发事件用车、上级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用车、局领导工作用车、危重病号用车、其他因公用车的先后原则执行。
3、各科室工作用车,由离退休干部科按轻重缓急、要车先后、科室是否有车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保证来局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无车科室和宣传工作用车。
4、全市性会议及由局统一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检查和防汛抗灾工作用车,局领导用车及以局名义开展的大型接待工作用车,其经费由公用经费承担;其他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用车和科室接待用车,其经费在科室包干经费中解决。
5、用车人要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益和车辆使用效益。
6、市内办事,除急待办理的公务外,一般不予派车;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到省外,原则上不带车。
7、无特殊原因,节、假日原则上停止使用机关车辆。
8、凡自管车辆的科室,要主动向局离退休干部科交纳有关费用,由离退休干部科统一向交管部门缴纳。
9、局机关车辆不得用于办私事。如因特殊情况私人需要用车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使用,并按1元/公里缴费,由用车人直接在局计财科办理缴费手续。
三、驾驶员管理
1、机关驾驶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思想,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安全学习,做到谦虚谨慎、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任劳任怨。
2、机关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言行举止不得有损于机关形象。
3、机关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安全第一,努力做到安全正点、热情周到。
4、机关驾驶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车辆调度,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随时作好出车准备。
5、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驾驶。禁止公车私用。
6、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按行车里程给予奖励。对因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车辆损失,根据责任大小,扣除驾驶员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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