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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利水电局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1-24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促进机关高效运转,确保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办检查工作原则。督办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

  第一条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促进机关高效运转,确保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检查工作原则。

  督办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督办检查工作重点。

  (一)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局党组会、局务会议、有关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及局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要回复的事项

  (六)局机关公文传阅办理的情况。

  (七)社会各界对水利工作的批评、建议类事项办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督办检查工作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是负责局机关督办检查的综合协调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是督办检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五条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责任分解。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进行分解立项,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单位)、协办科室(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报送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后,以文件形式交承办科室(单位)办理落实。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直接交办承办科室(单位)。局办公室对所有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实行台帐管理,确保按时办结。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局办公室可以采取公文催办、电话催办、现场督办等形式督促办理。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科室(单位)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将督办事项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和办结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回复。对重要督办件,要马上办理,迅速落实,及时反馈结果。对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科室(单位)的承办件,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协办科室(单位)积极配合。局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将办理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整理,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督办检查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办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承办事项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做到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局办公室明确1名负责人专门抓督办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情况反馈制度。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督查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要按时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同时,要做好以下常规性督办检查事项的情况报送工作:

  1、对列入市委办公室重大督查事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水利工作,承办科室(单位)每月向局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由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2每月25日前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重点工作报送局办公室。

  3、对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科室(单位)每年6月底前报送一次办理进展情况,8月底报送完成情况。

  (三)督查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建立督查事项办理台帐,详细记录重大督查事项进展、各承办科室(单位)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综合整理,每季度印发办理情况通报。

  (四)目标考核制度。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纳入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评先和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评分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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