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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4-15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本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

  本市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

  发展改革、经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五条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用水总量分配指标,结合用水定额、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管理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求,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的用水计划,由水利部门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住建部门核定。

  第八条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对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办法按照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同级物价及住建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发展改革、住建、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从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节水设施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取用水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水表、流量计。取用水户应当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并实施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

  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施工、生态景观以及市政环卫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第十三条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 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行畜禽养殖节水型饮水设施和饲养方式。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方式节约用水:

(一)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3万吨以上的,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特种用水行业的,必须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

(五)经营洗车业务的,必须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水统计台帐,按规定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节水统计资料。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对节约用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各单位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推进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建设。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住建等法定主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由市水利、住建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8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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