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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10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第三条&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以及各单位专门业务要求,由各单位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在市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短期培训。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而增加培训支出的,由单位在本年度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分项核定、综合定额、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单项标准为: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控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控制(在城区举办的培训,城区参训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讲课、场地、资料等其他费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7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7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培训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街道及以下。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进行培训,确需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学校以及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严禁到风景名胜景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市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培训费管理,并对培训活动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级党政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市外办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市商务局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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