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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2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市城监支队:现将《宜昌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市城监支队:
  现将《宜昌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0

宜昌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城管建设,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城管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城管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声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过程。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配齐执法记录设备,由专人负责设备管理。
  第四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城管协管员可以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五条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声像记录为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携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照相,客观记录执法工作过程,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执法环节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并做好执法记录。
  第六条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城管执法人员在全过程执法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行为;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储执法记录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将执法声像资料交由指定部门专门人员存储。
  第十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保管声像资料和卷宗的部门报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统一提供。
  第十四条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执法记录资料的,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
  第十五条未经城管执法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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