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市城监支队:
现将《宜昌市城管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宜昌市城管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城管执法机关及城管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是指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城管执法案件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城管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执法办案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依规及时发现和受理各类案件;
(二)及时查办各类城管执法案件;
(三) 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六)过罚相当;
(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合法;
(九)送达方式合法;
(十)保管、处置扣押财物合法;
(十一)执法案件案卷归档规范。
第五条 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标准及案卷评分标准。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达标、不达标。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不足7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一)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二)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文明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个以上行政决定未被复议机关维持而撤消或在诉讼过程中败诉的。
(六)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评议考核,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并形成最终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年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工作应当成立评议考核专班,专班由法律顾问和考核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考核评分主要依据平时考查记载及年终考核案卷评查结果确定。平时考查以是否作为为主要内容,年终考核以行政作为是否合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部门可以重新组织人员于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加上一定分值;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
第十四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工作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执法办案评议考核标准
2.案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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