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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加入收藏
为了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

    为了规范饲养犬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犬只由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

(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计划免疫;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二、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和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春秋两季饲养人应主动到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或宠物诊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

  (六)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三、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人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接种的,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犬只饲养人及时补免。

  七、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昌市农业局  宜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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