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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加入收藏
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宜昌城区东起

   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减少城市环境污染,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宜昌城区东起白沙路、东山大道与桔城路交叉路口、桔城路、伍临路与柏临路交叉口,西至黄河路、夜明珠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黄柏河大桥西岸,北起发展大道与汕头路交叉路口、北海路、汕头路、大连路、珠海路、港窑路与珠海路交叉路口、东山三路、城乡路、城东大道,南至夷陵长江大桥原江南收费站、西坝、葛洲坝坝面紫阳入口的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运送生活必需品的除外)、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通行,微型货车和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轻型货车在高峰期(7:00—8:30、17:00—20:00)内禁止通行。

    二、运输生产、生活用品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通行城区的货车(拖拉机除外),凭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临时通行证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线路通行。过境货车一律绕经三峡专用公路接线道、沪蓉高速、三峡高速、318国道通行。

  三、宜昌城区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的货车,必须按规定安装密封装置遮盖运输,必须保持车身清洁、号牌清晰,必须随车携带相关证件和《建筑垃圾处置证》副本,必须严格执行城区货车禁行规定,不得超速、超载、超限,不得抛洒污染道路。

   四、军用货车、警用货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运送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广大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通告,按交通诱导信号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的,城管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不服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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