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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4-30 加入收藏
为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

    为加强城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务部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外,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再生资源回收点,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出售人基本情况等进行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两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禁止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建立商务、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工商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城管局

宜昌市环保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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