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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21 加入收藏
宜市城管[2012]64号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防止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在运输处置过程中抛撒、乱倒等现象,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宜市城管[2012]64号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在运输处置过程中抛撒、乱倒等现象,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城区(含夷陵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一)建立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

  1、核准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2)具有合法的、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重型货车不低于15台,以及相应的冲洗设备;

  (3)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装置。

  2、核准程序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愿申报,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1)工商营业执照;(2)机构代码证;(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车辆行驶证;(5)安装厂家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合格证;(6)GPS安装证明; (7)办公场地及停车场证明材料;(8)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9)验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市城市管理局对运输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正本,对运输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统一标识。

  (二)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制度。《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一年。由市城市管理局对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凡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发准运证。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公告制度。获得准运证的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二、加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

  (一)运输建筑垃圾的重型货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顶灯、统一标识、统一GPS管理、统一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到推荐的、具有资质的厂家安装,安装后必须符合《宜昌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密闭系统专用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从事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的其它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苫盖装置,装载不得超过车辆挡板,确保不发生扬尘及漏撒现象。

  (二)“四统一”管理工作程序。运输单位携带设置车辆密闭运输装置申请表、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推荐的厂家进行安装,同时进行备案。安装完成后,发放建筑垃圾准运统一标识。

  对于退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市场的运输车辆,由市公安局和市城市管理局收回相关证件,并监督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外观进行恢复。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城区禁行、禁鸣管理规定,确需通行禁行、禁鸣区域的,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通行,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鸣号。

  (四)从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限运输,装载不得超过车辆挡板,并采取油布遮盖严实等临时性密闭措施。过渡期后,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进行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备案制度。市内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建筑垃圾回填,凡接纳项目红线范围外的建筑垃圾,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表、消纳场土地权属单位及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用途证明文件,规划部门规划红线、标高控制要求。涉及到其它部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大型工程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工程基础施工图。

  建筑垃圾消纳场禁止接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危险废物。

  四、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施,确保工地车辆车轮车身干净,不带泥上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安装自动冲洗设施:主要道路两侧且建筑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其它施工现场可配备人工冲洗设施,包括冲洗水枪、冲洗槽、沉淀池、排水沟等。鼓励采用自动冲洗设施。

  五、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住房城建、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扎实开展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打击各项违规行为,依法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效性和常态化。

  附:宜昌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密闭系统专用技术要求

  联 系 人:顾继胜

  联系电话:6357149  13307206600

  地址:夷陵路214号宜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筑垃圾散装物料管理通知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制      2012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1000份

附件:

宜昌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

密闭系统专用技术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的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符合性要求、结构形式、改装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随车文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操作管理以及质量保证。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部敞口的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

  二、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66-2001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19678-2005 说明书的编制构成、内容和表示方法

  JBT/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三、安装车辆的符合性要求

  3.1、车辆加盖前须预先称重,由安装厂进行外形的全方位拍照,并将有关备胎、发动机等车况资料由改装厂存档;

  3.2、用户须提供车辆年检合格证明、行驶证复印件;

  3.3、车辆存在以下缺陷时,必须修复或恢复原状后才能进行顶盖密闭系统安装:

  a)、车厢严重损坏,无法进行焊接、安装等情形的车辆;

  b)、栏板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3.4、使用年限8年以上(含8年)的车辆一般不予以安装;使用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车辆禁止安装。

  四、顶盖密闭系统的结构

  4.1、在原有运输车厢的顶部加装分两扇左右启闭运行的顶板;在顶板的关闭时,形成运输车厢内腔的封闭,防止车厢内装载物的散落,避免造成污染。

    4.2、顶盖密闭系统是一个独立系统,它由液压系统、提升臂总成、随动臂总成、顶板总成、驱动机构以及电气系统组成。

  4.3、顶板总成包括顶板、加高板、铰接机构等构件。

  五、顶盖密闭系统的安装要求

  5.1、顶板采用金属构件,顶板中面板的材料厚度为1.0 mm至1.5mm,其强度和刚性应当保证在作业时的正常性能。

  5.2、顶板铰接机构安装牢固、运行灵活、无卡滞现象。

  5.3、顶盖密闭系统的加载重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车辆允许最大总质量(Kg)

加载质量(Kg)

备注

≤16000

≤400

>16000

≤600

  5.4、顶板与顶板、顶板与运输车厢、顶板与后卸料门的间隙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项目

间隙值(㎜)

备注

顶板与顶板

≤15

顶板与运输车厢

≤15

顶板与后卸料门

≤15

  5.5、安装后的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2004的规定。

  5.6、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1991的规定。

  5.7、油漆涂层应符合QC/T 484—1999的规定。

  5.8、顶板表面平整光滑、无明显锤痕。

  5.9、顶盖密闭系统机构

  a)顶板系统工作时必须无干涉、卡滞现象;

  b)顶板运行角度大于200度;

  c)顶板开启后,其单片与车厢侧栏板的平行距离不超过150mm,应保证车辆的正常作业和行驶;

  d)顶板关闭时,中间部略高于两侧至少15mm,栏板高度不得超过车辆公告参数100mm。

  5.10、液压系统

  a)液压系统应符合GB/T 3766—2001的规定;

  b)在顶板开启时,油压的突然下降,液压系统具有防骤降功能。

  5.11、电气、气路系统

  电气、气路系统的管线布置应合理、整齐、夹持牢固,不允许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和干涉现象,运行可靠。

  5.12、顶盖密闭系统的运行时间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项目

要求

备 注

开启时间

≤20秒

闭合时间

≤25秒

  六、检验方法

  6.1、顶板材质厚度

  采用游标卡尺测量。

  6.2、铰接机构

  进行运行试验,并目测。

  6.3、加载重量

  出厂称重与进厂称重差减计算。

  6.4、间隙值

  采用卷尺、游标卡尺测量。

  6.5、外形轮廓

  采用卷尺测量。

  6.6、焊接质量

  采用目测和角焊量具方法进行检验。

  6.7、油漆涂层

  采用目测、手感、或涂刮方法进行检验。

  6.8、顶板、加高板变形量

  采用目测、手感和水平尺测量方法进行检验。

  6.9、顶盖密闭系统机构

  采用操作、目测、量角器、卷尺方法检验。

  6.10、液压系统

  按GB/T 3766—200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11、防骤降功能

  采用油路旁路卸荷操作测试。

  6.12、电气、气路系统

  采用目测方法检验。

  6.13、运行时间

  采用秒表计时测量。

  七、检验规则

  7.1、顶盖密闭系统为全数、全项目检验。

  7.2、出厂检验为车辆整备状态,车厢空载。

  7.3、检验判定

  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的,则需经调试或修整。调试修整后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品;若调试修整后仍有项目不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4、需经安装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安装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八、随车文件

  8.1、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19678—2005的规定。

  8.2、随车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顶盖密闭系统使用说明书;

  c)质量保证书。

  九、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操作管理

  9.1标志:

  9.1.1、车辆应当在驾驶室顶部前段部位安装具有醒目警示作用的顶灯,顶灯的长度与驾驶室顶部宽度齐平,高度不超过车厢高度,使用车辆自备电源;

  9.1.2、顶盖密闭系统安装完毕后,全车应当重新喷制油漆涂层,油漆颜色应当与原车一致;

  9.1.3、驾驶室两侧车门应当喷涂车属单位名称,字体应当美观醒目,与车门尺寸协调。

  9.1.4、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量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的规定;

  9.1.5、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顶盖密闭系统安装厂商标或厂标;

    9.1.6、铭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9.2、包装:

    a)整机采用裸装方式;

    b)备件包装应防锈、防潮、防水。

    9.3、运输:自行采用方式。

    9.4、贮存:产品一个月不使用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场合。

    9.5、操作管理

    9.5.1、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顶盖密闭系统的处理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技术指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9.5.2、操作人员应按说明书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经常或按时巡视检查顶盖密闭系统的运行状况,做好日常维护。

  9.5.3、操作人员应及时并准确地填写必要的运行记录,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十、质量保证

  用户在遵守本产品的贮存、使用、运输、运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顶盖密闭系统由安装厂质保一年,并实行终身保修。

  十一、安装厂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

  11.1、安装厂须取得国家型号批准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1.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覆盖有专用车改装内容;

  11.3、具备相关生产场地、设备、人员的保障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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