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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01
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日期:2022-08-01 14:5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责任编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阅读量:  《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

  《宜昌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主体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办法》主要按照监管要求,对8个部分进行了规范明确。分别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分类管理、工作要求。

  《办法》制订的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办法》明确了总体目标,全面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我市农资监管机制,提升农资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监管,规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建设,促进全市各类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规范,诚实守信。树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形象,塑造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品牌,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综合竞争力。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办法》明确了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在宜昌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种子种苗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动物诊疗、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企业等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资经营店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养殖)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企业(畜禽屠宰)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兽药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量化打分评定信用等级A、B、C、D四级。实行信用激励、分类监管、动态调整、部门协同的分类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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