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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党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7-08-03 加入收藏
市商务局党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日期:2007-08-03 11:30来源:宜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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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本局党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科室正、副科长及本局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六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与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本局党组书记或纪检组负责人进行;与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本局纪检组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
    (二)诫勉谈话。指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与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本局党组书记或纪检组负责人进行;与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本局纪检组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进行。
    (三)警示谈话。指所属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由本局纪检组进行。
    第七条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由局纪检组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关于任职廉政谈话,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关于诫勉谈话,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关于警示谈话,主谈人应针对一个单位、企业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九条  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局纪检组提出建议,报经局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实施。重要的谈话,应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研究决定。
    第十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本局纪检组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
    第十二条  本局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局纪检监察室主动与政工、人事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本局所开展的谈话工作,由本局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纪检监察室建立谈话登记台帐。涉及市管干部的谈话,要在谈话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市商务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上报市纪委。
    本局纪检组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将本系统、本单位进行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填写《市商务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市纪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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