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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14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安委会2018年5月2日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安委会

  2018年5月2日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立十八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宜府办文〔2017〕21号)精神,厘清市安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建立有效运行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①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②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③部署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和专项督查;

  ④分析研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⑤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专业委员会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责任落实情况;

  ⑥对下级政府负责的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

  ⑦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①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业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②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本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③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开展联合执法。

  ④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本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⑤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

  ②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③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通报;

  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编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发布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⑦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⑧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

  ②研究起草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③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汇总、编报、上报本专委会相关数据和信息;

  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重点工作;

  ⑤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⑥承办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1.严格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属地政府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落实领导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2.严格部门监管职责。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宜昌市市直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宜办发〔2015〕1号)和《宜昌市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宜府办发〔2016〕99号)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3.严格综合监管职责。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按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要求,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1.定期召开市安委会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安委会全会,分析通报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会议。市安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委会主任单位会议,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及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部署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3.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可以视频调度会议形式召开),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部署重点工作,推进工作落实。

  (三)建立检查督办机制。

  1.实施巡查督查。适时组织对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向被督查单位下发巡查督查意见或督办函。

  2.实施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巡查督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重要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县市区、专业委员会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四)建立第三方支撑体系。

  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市安委会专家库体系。各专业委员会拟定聘请专家查隐患方案和预算报告,经审核后,由市政府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对重点企业、行业、领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五)建立问责机制。

  1.实施工作情况通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落实上级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专题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施问题警示通报。对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整改不力、危险源监控不力、工作推进不力、事故查处不力的县市区政府、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下发警示通报,被警示通报的单位按期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3.实施重大问题约谈督办。按照《宜昌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宜安发〔2017〕14号)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提出工作要求,责成约谈对象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实施严格问责追责。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鄂安〔2017〕33 号)规定,对相关地方或部门涉嫌违纪违规问题且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管辖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机制。

  1.建立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宜昌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宜安发〔2016〕7号),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2.实施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宜安发〔2018〕5号)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组织调查的相关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不规范、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规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七)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负责本部门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工作信息、统计数据和动态的情况报送;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实施工作动态调度机制。根据工作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原则上每周)调度汇总各县市区、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动态工作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工作群发布。各县市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市安委会有关重点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各地、各行业领域阶段性工作情况。

  3.实施事故信息抄告。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属地内、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同时抄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各级120指挥中心、公安局勤务指挥部(110)、消防部门调度指挥中心(119)要针对收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进行信息联动报送。

  (八)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1.实施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和安全生产突出个人、突出集体初评名单。

  2.开展安全生产表彰通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安全生产突出单位、突出个人初评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表彰。纳入目标办、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综治等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3.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按照《宜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宜办发〔2018〕16号),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实施一票否决。

  (九)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宜安办函〔2018〕23号)规定,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施奖励,落实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基本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协调机制。

  1.完善日常工作机构。明确本专业委员会职能职责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日常办事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2.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专业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工作例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业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3.建立公文制度。建立公文制度,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以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签发)或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名义印发公文进行部署安排。文件印发至各县市区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

  4.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并报相应专委会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专委会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工作信息、统计数据和动态的情况报送;承办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建立风险辨识标准体系。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分级标准,并与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对接。

  2.实施安全风险管控。组织实施风险辨识,排查掌握本行业(领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实施分级动态监管。

  3.建立企业全覆盖“两化”体系。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系统入网运行,推动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监管执法。

  4.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每年挂牌督办一批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必要时,重大隐患可报市安委会协调或挂牌督办。

  (三)组织开展专家查隐患。

  各专业委员会分别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 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排查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6〕98号),组织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指导整改。专家待遇按《宜昌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宜安办发〔2017〕7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

  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组织开展重点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实施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措施。

  3.实施联合惩戒管理。制定完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销号的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信用惩戒。按规定归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定期实施联合惩戒。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不报或谎报事故等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法定监管执法职责的事项,及时移送相关具有法定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处理。

  (五)建立督查检查机制

  1.开展工作检查督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2.实施重大事项督查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煤矿整顿关闭、烟花爆竹退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区等重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督查。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3.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重大事项推进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工作要求,并责成约谈对象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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