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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3-28 加入收藏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发〔201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3〕60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发〔2013〕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资源配置高效合理、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的区域创新体系。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合作关系的比重达60%以上;建立校企产学研合作基地300家以上;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达到50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00项,转化科技成果600项,推广新技术1000项;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每年增长15%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9件;全市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达到10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1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放宽科技成果处置条件。将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研究单位。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宜实施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收益70%以上留归团队。

  (二)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股权化、资本化运作。支持以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鼓励技术分红享受者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购买公司股权。

  (三)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5%~10%配套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承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及其相关技术实施转化,开发出新产品达到批量生产能力或实现生产工艺明显改进的,按实际交易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批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加入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在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市级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市内院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宜建立科研分支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宜建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分支机构并实质运行的,给予2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支持各类创新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提供资源共享和公共科技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搭建基础、公用的专业技术平台,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九)鼓励支持建设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额在100万~1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技术交易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

  (十)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积极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科技专项安排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全面提高技术经纪人的技术收集、成果识别、科技评估、成果推介等业务能力。(

  十一)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在宜转化项目。投资期限超过3年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发生损失,按其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企业参与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领导体制。建立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创新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完善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工作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将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纳入部门年度考评内容。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完善科技人员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科技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财政投入体制。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为补充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改革财政投入方式,招募设立市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健全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评估、技术经纪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快成果、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拓展市场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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