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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2019版)》的通知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30 加入收藏
各科室部:现将《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6月18日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办理全市(不含葛洲坝、三峡分中心)住房公积

  各科室部:

  现将《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8日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办理全市(不含葛洲坝、三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业务。

  第三条 归集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制定提取业务办事指南及操作流程,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第四条 营业部负责审核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及资金划转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章 岗位及权限设置

  第五条 营业部根据业务量状况设置提取操作岗、提取复核岗和提取调查岗。

  第六条 营业部提取操作岗、提取复核岗和提取调查岗人员确定后,由归集管理科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按程序申报柜员号,并根据岗位职责设置柜员权限。

  第七条 提取操作岗、提取复核岗和提取调查岗柜员必须使用本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第八条 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柜员号及权限变更手续,禁止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第三章 提取受理流程

  第九条 提取业务按以下流程受理。

  (一)要件审核。提取操作岗对业务要件进行认真审核,查看要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提取政策规定。

  (二)信息录入。提取操作岗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将规定要件拍照上传存入电子档案。

  (三)签字确认。提取人核实提取原因、提取金额后电子签字确认。

  (四)打印凭证。根据提取人要求打印相关凭证。

  (五)提交复核。部分业务需提交至提取复核岗,复核操作员对要件及录入信息进行复核。

  第四章 操作要点

  第十条 提取档案登记与维护。

  (一)偿还商业贷款。

  1.首次偿还商业贷款建档提取。

  (1)审核要点。

  ①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借款借据、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账、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偿还宜昌区域以外商业住房贷款的,另须提取人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或近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以及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②审核确认下列信息:核实提取人身份;贷款用途为住房贷款;在贷款还款期内;月还款额;大额还款金额;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宜昌区域外的借款合同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2)系统操作。

  ①绑定本人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号码。

  ②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登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

  ③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借款借据、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账、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偿还宜昌区域以外商业住房贷款的,另需加拍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④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系统生成《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进入复核。

  ⑤若需更改还贷提取方式,在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并后台复核后,按照要求上传档案变更材料,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变更”窗口将“按年提取”变更为“按年委扣”。

  (3)复核要点。

  ①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上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缴存人或配偶在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须在一年内(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不超过一年)。

  ②系统录入数据与还贷明细账上的剩余本金、还贷金额、大额还款金额及贷款账号一致,上次提取日期与借款借据上的放款日期一致。

  ③宜昌区域以外贷款的提取人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或近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与提取人或配偶姓名相符;借款合同与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4)注意事项。

  ①借款借据遗失,可用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代替。

  ②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办理提取手续。

  ③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④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⑤缴存人家庭有多笔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人只能提取公积金偿还其中一笔购房贷款本息。

  ⑥偿还宜昌区域以外商业住房贷款: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经提取调查岗核实,核实无误的直接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经核实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提取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属于骗提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⑦提取人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⑧提取前先办理提取档案登记。如提取档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2.再次办理偿还商业贷款建档提取

  (1)审核要点。

  ①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近三个月还贷明细账、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

  ②审核确认下列信息:核实提取人身份;贷款用途为住房贷款;在贷款还款期内;月还款额;大额还款金额。

  (2)系统操作。

  ①绑定本人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号码。

  ②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登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

  ③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近三个月贷款明细账、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④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系统生成《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进入复核。

  ⑤若更改还贷提取方式,在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并后台复核后,按照要求上传档案变更材料,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变更”窗口里把“按年提取”变更为“按年委扣”。

  (3)复核要点。

  ①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

  ②系统录入数据与还贷明细账上的剩余本金、还贷金额、大额还款金额及贷款账号一致;上次提取日期与系统查询日期一致。

  (4)注意事项。

  ①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提取手续。

  ②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宜昌区域内能联网查询不需要证明材料。

  ③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④缴存人家庭有多笔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人只能提取公积金偿还一笔购房贷款本息。

  ⑤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⑥提取前先办理提取档案登记,若提取登记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提供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二)偿还组合贷款。

  1.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商贷还款明细账、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核实提取人身份;在贷款还款期内;月还款额;大额还款金额。

  2.系统操作。

  (1)绑定本人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号码。

  (2)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登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

  (3)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借款合同或还贷登记表、商贷还款明细账、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材料。

  (4)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系统生成《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进入复核。

  3.复核要点。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所录的商业贷款数据与还贷明细账上的剩余本金、还贷金额、大额还款金额及贷款账号一致。

  (2)首次提取的,上次提取日期与借款借据上的放款日期一致;再次提取的,上次提取日期与系统查询日期一致。

  4.注意事项。

  (1)该笔贷款已满一年、未签订委扣。

  (2)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3)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商贷和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还款额,缴存人个人账户应保留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异地组合贷款除外)。

  (4)提取前先办理提取档案登记,若提取档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

  1.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登记表》原件或《宜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或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在贷款还款期内;月还款额;大额还款金额;须为公积金缴存人。

  2.系统操作。

  (1)绑定本人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号码。

  (2)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登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

  (3)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4)业务完成,系统生成《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进入复核。

  3.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亲属关系及姓名与提取人须相符。

  (2)系统录入大额还款数据与实际大额还款金额一致;首次提取,上次提取日期与借款借据上的放款日期一致;再次提取,上次提取日期与系统查询日期一致。

  4.注意事项。

  (1)该笔贷款已满一年、未签订委扣。

  (2)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3)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实际还贷金额,且缴存人个人账户应保留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4)缴存地与贷款地均在宜昌区域内的缴存人,未与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授权书》的,将通过按年提取的方式,中心将资金转入提取人已绑定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账户。

  (5)提取前先办理提取档案登记,若提取档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四)缴纳物业费。

  1.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物业费收据、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核实提取人身份。

  2.系统操作。

  (1)绑定本人的宜昌市民卡或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号码。

  (2)在“提取子系统-提取档案登记”窗口,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

  (3)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或购房合同、物业费收据、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材料。

  (4)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系统生成《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档案登记回执》,进入复核。

  3.复核要点。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提取人或配偶与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一致;配偶提取,结婚证上姓名与提取人须相符。

  (2)物业费收据加盖物业公司印章;物业费收据上应有相应的住房信息。

  4.注意事项。

  (1)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每年提取一次,每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年度或当年度已实际缴纳的12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宜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金额。

  (4)提取前先办理提取档案登记,若提取档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根据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

  (1)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购房地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借款合同原件、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另须提供提取人本人及配偶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原件或近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有住房贷款的,另须提供借款合同及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所购住房是自住住房;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购房总价与购房发票真实一致。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合同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

  (3)宜昌区域以外购房的借款合同与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购买住房提取” 窗口(房屋性质勾选“商品房”),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产权证明单或贷款合同原件、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另须上传《宜昌公积金提取核查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有住房贷款的,还须上传借款合同及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商业贷款合同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要素须一致。

  2.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须在一年内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在一年内。

  3.系统录入数据与购房合同上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一致。

  4.宜昌区域外购房提供的提取人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或近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须与提取人与配偶姓名相符;借款合同与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和提取应同时办理手续,以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3.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4.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但可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

  5.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6.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7.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8.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经提取调查岗核实,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调查核查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经核实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提取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属于骗提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购买二手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加盖房管部门档案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与商业贷款合同原件)、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原件、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另须审核提取人本人及配偶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户口簿原件或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有住房贷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合同及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应在房产证登记一年以内。

  (2)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

  (3)宜昌区域以外有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购买住房提取” 窗口(房屋性质勾选“二手房”),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须上传《宜昌公积金提取核查表》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有住房贷款的,还须上传借款合同及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点。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不动产权证书、商业贷款合同或加盖房管部门档案章的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发票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要素须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在一年内。

  2.系统录入数据与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一致。

  3.宜昌区域外购房提供的提取人本人、配偶任意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或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须与提取人与配偶姓名相符;借款合同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数额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和提取应同时办理手续,以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3.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4.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但可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

  5.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6.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7.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8.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经提取调查岗核实,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调查核查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经核实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提取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属于骗提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购买房改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购房协议原件、产权证或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原件、付款凭证原件、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房改房);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

  (2)购房协议、产权证、付款凭证所载的购房人、购房金额等要素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购买住房提取” 窗口(房屋性质勾选“房改房”),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购房协议、产权证或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购房协议、产权证或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登记清册、付款凭证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要素须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在一年内;

  2.系统录入数据须与购房协议上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4.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

  5.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第十四条 购买集资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购房证明、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购房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购房证明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

  (3)购房证明有有关部门印章及签字。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购买住房提取” 窗口(房屋性质勾选“集资房”),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证明、付款凭证、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购房证明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幢室号,要素须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房屋性质须为住宅;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须在一年内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在一年内;购房证明须有有关单位部门印章及人员签字。

  2.系统录入数据须与购房合同上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购房首付款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和提取应同时办理手续,以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3.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4.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但可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

  5.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6.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7.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第十五条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建造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房查证明、费用发票原件或收据及银行付款凭据原件、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建房行为在一年以内。

  (2)建造住房批文、费用票据所载的建房人、建房地等要素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窗口(建造类型勾选“建造”),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建造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房查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建造住房批文、费用票据所载的建房人、建房地址,要素须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建房行为发生时间在一年内或在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一年内。

  2.页面录入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所支付建造住房的总价款。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4.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建住房支付的总价款。

  5.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6.有关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建房批文时间在一年内。

  7.施工费用发票原件或收据及银行付款凭据所载金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30%。

  8.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后向所在地公积金营业部申报,操作岗收件后,提取调查岗结合建造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到现场调查,填写提取核查表。现场核实符合提取相关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翻建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产权证、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翻建自住住房权属、规划建设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时间,查看已付不低于造价30%的票据;翻建自住住房行为在一年以内。

  (2)翻建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产权证、房屋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等要素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窗口(建造类型勾选“翻建”),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翻建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产权证、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翻建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产权证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等要素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翻建行为应在一年以内。

  2.系统录入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所支付翻建住房的总价款。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4.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翻建住房所支付的总价款。

  5.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6.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后向所在地公积金营业部申报,操作岗收件后,提取调查岗结合翻建住房批文、土地使用证、费用票据、产权证到现场调查,填写《宜昌公积金中心提取核查表》。现场核实符合提取相关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规划建设部门的大修批准文书、大修费用票据、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报告),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大修行为在一年以内;房屋安全鉴定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

  (2)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报告)、大修费用票据、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等要素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窗口(建造类型勾选“大修”),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报告)、大修费用票据、家庭房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核对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报告)、大修费用票据所载的购房人、购房地址,要素须一致;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套数只能为二套及以下;大修住房行为发生时间在一年内。

  2.系统录入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大修住房所支付的总价款;房屋安全鉴定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查询或宜昌区域外的婚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单身声明;无法联网查询住房信息的需在职工缴存地的房管或不动产部门开具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大修相关票据金额不低于大修费用总额的30%。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5.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所支付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6.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7.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后向所在地营业部申报,操作岗收件后,提取调查岗结合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报告)、大修费用票据到现场调查,核实大修的真实性,填写提取核查表。现场核实符合提取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租房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房查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核实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核实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住房。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租房提取” 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婚姻关系证明、房查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须无住房。

  2.结婚证上的姓名与提取人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核查的信息,需要拍照上传婚姻关系证明、房查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等。

  2.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每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3.缴存人家庭每年提取不超过中心规定限额。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审核要点。

  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窗口(贷款类型勾选公积金贷款),录入相关信息。

  2.信息录入完毕,业务完成。

  (三)注意事项。

  1.在系统中查询提取人的贷款情况,确认贷款已满一年、未签订委扣。办理贷款结清提取的,可以在一年内再次办理提取,无须间隔一年;结清后,再次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须间隔一年。

  2.提取总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实际还贷金额,且缴存人个人账户应保留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3.他人办代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第二十条 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组合贷款提取。

  (一)偿还商业购房贷款。

  1.审核要点。

  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窗口(贷款类型勾选“商业贷款”),录入相关信息。

  (2)信息录入完毕,业务完成。

  3.注意事项。

  (1)在系统中查询提取人的贷款情况,确认贷款已满一年、未签订委扣。办理贷款结清提取的,可以在一年内再次办理提取,无须间隔一年;结清后,再次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须间隔一年。

  (2)他人办代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若登记的提取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提供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先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4)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二)偿还组合贷款。

  1.审核要点。

  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2.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窗口(贷款类型勾选“组合贷款”),录入相关信息。

  (2)信息录入完毕,业务完成。

  3.注意事项。

  (1)在系统中查询提取人的贷款情况,确认贷款已满一年、未签订委扣。办理贷款结清提取的,可以在一年内再次办理提取,无须间隔一年;结清后,再次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须间隔一年。

  (2)他人代办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若登记的提取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提供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先办理提取档案变更。

  (4)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

  第二十一条 缴纳物业费提取。

  (一)审核要点。

  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缴纳物业费提取”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信息录入完毕,业务完成。

  (三)注意事项。

  1.他人办代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若登记的提取档案信息发生变化,应提供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先办理提取档案维护。

  第二十二条 低保特困提取。

  (一)审核要点。

  1.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2.由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明。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低保特困提取”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低保特困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低保特困证明上须有有关部门公章及提取人姓名。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保留1元。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低收入提取。

  (一)审核要点。

  1.核查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2.提取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等于或低于省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低收入提取”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

  (三)注意事项。

  1.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每次提取金额为12个月内缴存人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存的个人部分金额。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原件、近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身份;非本人患病的,须审核亲属关系证明。

  (2)医疗费用发票应距提取日一年内。

  (3)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原件、近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与提取人姓名或配偶或父母或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姓名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重大疾病提取” 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出院小结原件、近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宜昌公积金提取核查表》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近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上的姓名与提取人或提取人配偶或父母或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一致。

  2.所患疾病须在重大疾病范围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的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重大疾病范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2.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提取人每年可提取账户内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距提取日一年内的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困难家庭教育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入学通知书原件或学生证原件、学费收据或发票原件、结婚证原件、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同一居民户口簿原件、缴存人家庭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困难家庭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查提取人、代办人身份;夫妻与就学子女关系相符。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与学费收据或发票原件上的姓名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困难家庭教育提取” 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困难家庭证明、入学通知书原件或学生证原件、学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婚姻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同一居民户口簿原件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学费收据或发票姓名须一致;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信息相符。

  2.提取金额不超出学费收据金额。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每年集中提取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8月15日到10月30日,提取金额不超出学费收据金额(无学费收据的按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统一学费标准),账户余额保留1元。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4.特困家庭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对外公示的对象为准。

  第二十六条 加装电梯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审核确认下列要件齐全: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费用票据、加装电梯协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内工程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确认下列信息:

  (1)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2)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费用票据、加装电梯协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与提取人姓名应一致。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加装电梯提取”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产权证、加装电梯费用票据、加装电梯协议、规划许可证、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费用票据上所载的购房人与加装电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及地址须一致。

  2.系统录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费用支出,且不高于筹资交费收据金额。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办理提取手续前提取人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和加装电梯协议、住建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30万以内的工程不出具),到楼栋所在地营业部办理提取手续。

  3.同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在12个月内已办理其它住房消费提取的,不能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法院扣划提取。

  (一)审核要点。

  1.法院扣划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

  2.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扣划的法院通知书,核实执行人员身份。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法院扣划提取”窗口,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法院扣划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执行人员工作证件与系统中录入的法院执行人员信息须一致。

  2.提取金额须按照法院扣划通知书执行。

  (四)注意事项。

  1.提取额度按照法院扣划通知书执行。

  2.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退休提取。

  (一)审核要点。

  1.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2.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退休”),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退休证上的姓名须与提取人一致。

  (四)注意事项。

  1.无法联网核查的信息,需要拍照上传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等。

  2.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缴存人在销户提取前应与所在单位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未足额缴存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一)审核要点。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6级)或残疾证(1-2级);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丧失劳动能力”),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6级)或残疾证(1-2级)须核对等级。

  (四)注意事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为:已经劳动鉴定部门出具了1-6级伤残证明。重度残疾指已具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且已载明1级残疾或2级残疾。

  2.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缴存人在销户提取前应与所在单位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未足额缴存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4.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审核要点。

  护照签证、由公安机关签注的户口注销证明、核实提取人、代办人身份。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出境定居提取”),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须与提取人姓名一致。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缴存人在销户提取前应与所在单位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未足额缴存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死亡提取。

  (一)审核要点。

  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的死亡证明书,能够证明死亡人与继承人(申请提取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人)之间具有合法的继承或受遗赠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死亡提取”),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死亡证明、公证书、继承人或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及电子影像上传完毕,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提取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公证书上的继承人与办理人须为同一人;

  2.提取金额5万元以内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上的信息(关系及姓名)须与办理人姓名一致。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缴存人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确定需由法院裁定或办理公证手续;5万元以内的可由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代办。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办人应亲自到场签字确认。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委托代办公证书。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办人在办理缴存人公积金销户提取前,应与缴存人所在单位核实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保已足额缴存。

  5.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集中封存提取。

  (一)审核要点。

  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封存未就业”),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3.信息录入完毕,点击提交。

  (三)注意事项。

  1.集中封存办理后达到规定时间且仍未就业。

  2.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户口迁出提取。

  (一)审核要点。

  居民户口簿原件或有效期内迁移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已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需提供),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

  (二)系统操作。

  1.在“提取子系统-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窗口(业务类型勾选“户口迁出”),录入相关信息。

  2.在“电子影像扫描”模块,拍照上传户口本或迁移证、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进入复核。

  (三)复核要素。

  1.对照“电子影像扫描”模块中的电子档案,居民户口簿或迁移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提取人姓名须一致。

  2.迁移证须在有效期内。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本业务。

  2.缴存人在销户提取前应与所在单位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未足额缴存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3.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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