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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 《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30 加入收藏
各科室部:为切实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管理,有效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水平,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现将《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2019年12月20日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科室部:

  为切实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管理,有效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水平,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现将《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是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商品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所购商品房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合作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管理城区的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并负责城区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的受理、调查及初审;各县市区营业部负责管理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并负责所在地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的受理、调查及初审。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资质)以上资质证书。

  (二)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

  (四)开发企业同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七条 开发企业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企业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征信报告;

  5、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商品房预售款账户开设证明及复印件。

  (二)项目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权证明单)及复印件;

  2、合作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情况说明;

  3、合作项目总平面图。

  (三)其它资料

  1、银行项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

  2、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复印件;

  3、土地抵押证明复印件;

  4、银行同意释放证明 。

  第八条 中心收到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资料并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实地勘察。

  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2、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

  3、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4、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栋数、套数及户型设计等情况;

  5、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6、项目建设进度及销售情况;

  7、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县市区营业部自收到开发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在“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开发企业合作项目申报资料并电子成像后提交上传,同时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申报表》报送至贷款管理科。

  第十条 贷款管理科负责对县市区营业部报送项目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复审通过的项目,由贷款管理科汇总后提交中心风险防范小组终审。

  第十一条 中心风险防范小组对拟准入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及表决。审核通过后,贷款管理科、县市区营业部在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贷款管理科负责汇集全市已签协议合作项目电子信息并报送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加强合作项目动态管理,定期查看企业月报、合作项目施工进度、销售及资金状况,认真记录调查情况并归档。对情况异常的合作项目,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立即提出项目冻结或终止合作建议,报告中心风险防范小组负责人。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立即中止或终止项目合作:

  (一)违反《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

  (二)有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价折扣歧视性规定的;

  (三)停工达3月及以上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行为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规划、住建、房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中心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留履约保证金:

  (一)有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期房合作项目按20%提留履约保证金;

  (二)无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期房合作项目按10%提留履约保证金;

  (三)所有的现房合作项目按100%提留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提留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划转,并存入中心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中心和县市区营业部应为开发企业建立保证金台账,并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并核对无误后,按中心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准入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项目初审、复审、终审过程中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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