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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民政局政策法规一册通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4-23 加入收藏
城乡低保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

  城 乡 低 保

  一、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7、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8、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除残疾人专用车外);

  9、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0、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的家庭(除残疾人专用车);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

  7、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低保申请暂缓批准(上报),已享受低保对象停发保障金。

  1、申请人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自报家庭收入,暂时未能核实准确的;

  2、低保对象应办理低保变更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

  3、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4、群众有异议且未查实的;

  5、未按规定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6、其他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需暂缓审批或暂停保障金发放的。

  四、城乡低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个人申请

初审材料,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

乡镇人民政府

调 查 审 核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常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类、收入类、求职登记证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对象)等材料,填写《申请表》

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

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评议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小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民政局审批

批准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社会救助证》;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发放救助金

县城乡低保局审核材料,对有必要的对象再次入户核查


 

  五、关于申办低保的几个误区

  1、患病就应享受低保。低保是保基本生活的,不是解决治病问题的。只有患大病影响到劳动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或者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按程序申报,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2、老年人就应享受低保。低保不负责养老。没有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如本人没有收入,主要看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如子女们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子女本身是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等边缘户,此类对象通过正常申报才能享受低保待遇。

  3、残疾人就应享受低保。不是所有身体有残疾的就应享受低保待遇。只有因残疾造成劳动能力差或无劳动能力,而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通过申请才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4、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者有外债、没有住房的居民就应享受低保。实际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是申办低保的最重要条件。没有土地、有外债或没有住房的情况,不是申办低保的必备条件,只要实际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如果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难以就业造成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才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2、农村低保对象;3、农村五保对象;4、特困优抚对象;5、三线建设伤残民工。

  二、救助办法

  1、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代缴。

  2、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应享受规定的减免医疗项目的费用。

  3、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扣除各种报销及减免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5000元;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自付部分全额救助。

  4、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的标准定额救助。

  三、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凡不属于本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流程图

  

  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时,凭患者身份证到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农合办、医保办)申请医疗救助。


 

  

医院初审患者身份是否系救助对象,确定身份后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低保局确认患者身份


 

救助对象出院时,直接在救助窗口办理救助手续,个人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

定点医院定期汇总所垫付的救助资金并将相关资料报县低保局审核

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统一送县财政部门

县民政局部门拨款至定点医院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县的常住居民,因病因灾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等对象。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无力安葬的。

  6、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不从事劳动,不自食其力的;

  2、受灾后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区)的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临时救助标准

  城市困难居民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农村困难群众每户每年不超过500元。

  五、临时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 “申请、评议、核查、公示、审批”工作程序办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居民特困家庭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六、临时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待遇。城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报县民政部门每月审批一次,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审批。城市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资金随低保金发放,直达个人银行帐户;农村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下拨到乡镇,乡镇民政建立发放台账,统一发放。

婚 姻 登 记

  一、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军人证件、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补领结婚证需要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需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条件是;

  (一)当事人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本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三)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登记证明书》—审查、颁发证件。

  收 养 登 记

  一、办理收养14周岁以下子女登记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乡、镇政府、办事处、计生办统一签章;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派出所出具弃婴证明;

  4、弃婴公告(送养协议);

  5、所在单位、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子女的证明;

  6、出具有无抚养能力证明;

  7、婚姻情况证明;

  8、医院出具夫妻身体健康证明;

  9、夫妻及收养孩子合影登记照二寸二张;

  10、收养国家办的福利院儿童,须福利院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孤儿收养,须所在地出具证明;办理困难家庭无力抚养的儿童,须出具送养人申请,送养人并与当地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殡

  凡进入公墓安葬遗体的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孤儿、艾滋病患者、无法查到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无名尸体,免收墓地费。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社会团体

  一、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三、申请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三)大会通过的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等各项决议;

  (四)章程核准表;

  (五)社会团体法人、主要负责人登记表;

  (六)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流 浪 乞 讨 救 助

  一、县救助站的职责

  1、负责全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接送相邻救助站的流浪人员。

  2、从业务上指导乡镇救助工作,对乡镇救助点支出的救助经费审核并报销。

  3、接收乡镇和其他部门护送来的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二、乡镇级救助网点的职责

  1、负责本乡镇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外地护送回来的本地籍流浪乞讨人员和村(居)委会护送来的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2、指导村(居)委会救助点的业务工作。

  3、对流入到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实行保护性救助,派专人护送到县救助站;对流入到本地的一般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向县救助站报告信息。

  4、对流入到本地的流浪危重病人,应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做好护理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救助站。

  三、村(居)委会救助网点的职责

  1、对流入到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实行保护性救助,派专人护送到乡镇救助网点;对流入到本地的一般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向乡镇救助网点报告信息。

  2、对流入到本地的流浪危重病人,应及时护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做好护理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给乡镇救助网点。

  3、接收并妥善安置外地护送回来的本村籍流浪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

救 灾 救 济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针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限

  (1)初报:发生自然灾害,村(居)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

  (2)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村(居)委会每天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

  (3)核报:灾情稳定后,村(居)委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快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村(居)委会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资金,用于采购救灾储备物资及储运管理费用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发放程序

  县、乡政府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代表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摘要)

  一、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条件: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二、关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

  3、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

  4、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三、复员军人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31日(具体是指195410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四、关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复退军人安置:

  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须具备的条件和责任

  一、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基 层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务公开,主要公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一级党委、政府对村的任务和要求,如党和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农村低保政策,大病救助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兑现等。                                          

二是事务公开,主要是公布根据政策和任务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应完成的各项指标以及须及时公布的其他事项,如救灾款物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组干部报酬,农村低保对象等。

三是财务公开,主要是公布按时间顺序发生的财务收支明细帐,一笔一笔帐逐一公开,并注明经办人。收入公开内容:原有积累,“一事一议”筹资使用情况,集体统一经营、发包、变卖资产收入,土地、林地补偿费,国家和有关单位扶持的资金及其他收入等。支出公开内容:干部工资,办公事务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支出等。财务管理仍然实行村帐乡管,村只设出纳,实行报帐制,所报票据必须是有效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财政所按财务管理规定核销入帐。

  二、村务公开的时间和主要形式

  1、村务公开时间:政务公开内容,每年的年初进行公布,一年公布一次,新的政策随时公布。事务公开内容,事前公布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事后公布落实结果,一般公布两次。财务公开内容,每半年公布一次(6月、11月)。

  2、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和条件,采取下列形式均可。

  (1)会议形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小组群众会议;屋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

  (2)书面形式:将公开内容印成明白卡发到每个农户。

  (3)公开栏(墙):在人口集中处建一个或几个公开栏(墙)定期在公开栏(墙)中公布。

  三、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村“两委”班子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和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对“两委”班子提出的方案审议通过;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对每次村务公开资料要妥善管理,按年度整理立卷归档。

  四、村务公开组织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财务票据的审核签字,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向村“两委”班子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议事能力,有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资料管理是否完整。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通过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以保障农民群众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民主决策程序

  村“两委”班子集体书面提出议题,确定会议时间;会议前五天村民委员会将议题内容通告给每个参会人员,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会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方能有效);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六、建立规章制度以制治村

  村级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度来体现。村“两委”班子要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两委”班子工作制度;“议事恳谈会”制度等。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工作程序,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治安,易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干部和村民的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福 利 彩 票

  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城乡福利设施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星光老年之家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光荣院、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及捐资助学等社会福利项目。

  龄

  从2012年71日起,户籍在本县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月享受30元、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月享受5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月享受200元的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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