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2-07-17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县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b

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县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气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节约用气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下简称“燃气”)消耗数据,数据采集方式由各公共机构按各类用气实际消耗量及费用分别统计。

  第二条 建立健全统一台账。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燃气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燃气消耗量及费用等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

  第三条 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各公共机构应当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统计员每月定期采集、填报燃气数据;未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对燃气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并分别填报。

  第四条 实行定额标准管理。根据业务量、就餐人数及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制定年度燃气消耗定额标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实施燃气节能改造。要全面推广应用节能型灶具,实现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散失。

  第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开启燃气设备的前期准备工作,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提高。

  第七条 加强节约燃气宣传。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广泛开展节约燃气科普宣传,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八条 统一张贴节约燃气标识牌,设置温馨提示,公布维修电话。

  第九条 开展节约燃气评比活动。对公共机构在节约燃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使用燃气定额严重超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加强燃气消耗统计汇总分析。统计员主要负责燃气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价工作,并按照《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同步上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采购

  第一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条三条 一般常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公共机构的使用量及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购买申请。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四条 实行办公用品定额管理。根据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情况,科学制定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要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二、办公用品入库

  第五条 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和发票或相关凭证上签字后,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换。

  第七条 入库的办公用品按一般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建账。

  三、办公用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办公用品统一台账。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办公用品按种类、用途、性质等分别存放,按要求定期核对账目、卡片、数量,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九条 办公用品每月清点一次。由仓库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清点,编制清点表报分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签字。清点完毕,应如实写出清点报告,经参与清点人员签字备案。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整理库存办公用品,加强防火、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保证办公用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实行凭单发放制。领用时应报告分管领导同意,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簿》上写明日期、领取办公用品的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第十二条 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办公用品应及时退还入库,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办公用品耗费定额控制领取数量和次数。如发现违规行为,仓库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四、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用品耗材再利用,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开展办公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发挥办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纸张双面利用,控制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的墨水、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装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印制文件材料管理。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避免浪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规〔2010〕15号)、《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单位,是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评价、对项目整体或局部的节能量进行检测或评估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机构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并汇总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汇总,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能耗特征与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与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二条 鼓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立项审批文件,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合同期限内,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满后投入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效益归公共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具有相关资质;

  (二)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队伍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及项目案例,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六)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系统,实现智能在线计量监测与控制。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或产能落后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督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核节能服务公司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节能改造方案及节能量界定;

  (四)负责审核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五)负责对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登记备案、业绩评估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评估报告;

  (二)提供节能实施方案与设计图纸;

  (三)负责项目融资;

  (四)负责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备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

  (五)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履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能耗帐单和设备运行记录;

  (二)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帐清单;

  (三)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建筑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四)完成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下达的节能目标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收益费用。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的项目,符合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应当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适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价,对于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而未履行的以及严重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得纳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公共机构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项目改造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