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县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县监察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四条在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县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县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八条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㈠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㈡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县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县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坚持择优建库、动态管库、公平用库的原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库和对中介机构日常考核、评价、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三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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