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105号)规定,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提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调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6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25元,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四、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90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
五、调整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85元,每人每月提高35元。
这次调标所需经费由上级下拨专款解决。每个优抚对象2012年10至12月因调标所增加的部分,在2013年第一季度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补发。
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民兵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三:2012年民政优抚对象提标资金分配表;
附件四:2012年各乡镇三属、残疾军人提标名单及补发金额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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