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区)创建验收标准>和<全省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验收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函〔2013〕353号)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各地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的80%确定本地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将此标准确定为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70%。供养标准由政府发文确定,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文明确资金来源。五保供养标准资金来源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应不低于供养标准的70%;二是养老保险;三是临时救助、定额门诊费;四是资助参加新农合经费;五是农村福利院院办经济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生活的费用”。
2013年9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7号)通过,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由每人每年2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散供养对象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由每人每年1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1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资金来源予以明确如下: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其资金来源为:1、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3000元;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60元;3、定额门诊医疗费300元;4、资助参加新农合经费70元;5、农村福利院院办经济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生活的费用200元。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2900元,其资金来源为:1、财政五保供养专项资金2100元;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60元;3、定额门诊医疗费100元;4、资助参加新农合经费70元。
农村五保供养提高后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组成资金应由农村福利院集中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分类建立专账,接受上级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组成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进行公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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