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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颁布实施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3-20 加入收藏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得以蓬勃发展,是一项以亿万各族群众为主体、展示各族人民时代精神风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活动。自1988年以来,国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得以蓬勃发展,是一项以亿万各族群众为主体、展示各族人民时代精神风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活动。自198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召开了5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国各地也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表彰活动,表彰了一大批模范集体和个人,在全社会引起了热烈反响。《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正式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活动。实践证明,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

  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出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对评选表彰活动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有关权限、标准和程序,这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工作机制体制,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民族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一步。办法的颁布实施,还将有力地指导、推动各地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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