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8号)转发给你的,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原有省级先行自付比例超过20%的,按20%执行;原有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仍按原先自付比例执行。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确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乙类药品支付。原未设置先行自付比例的,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谈判药品中的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
三、谈判药品中属于专科用药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专科用药原则纳入相应专科管理,规范用药,合理施治。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谈判药中的抗癌药合规药费将在年终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保障谈判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五、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符合临床指征确需使用血液制品的,其费用统筹基金按乙类费用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六、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版药品上传对照工作。必须在1月份内按照新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编码重新上传对照,保障新旧目录顺利更新交替。
七、过渡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工作。因药品目录调整导致参保人员未能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全额结算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
2、《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8号)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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