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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3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9月3日附件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持和激励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奖补资金。第三条  奖补原则(一)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以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跨市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支持力度,同时完善激励手段,体现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二)促进均等,积极引导。通过激励手段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市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三)统筹兼顾,体现公平。通过完善奖励资金分配办法,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支持力度的同时,统筹兼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出台前后各地工作努力程度和绩效,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的公平性。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  省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和绩效考核奖励三部分。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绩效考核奖励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主要是对各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改革后,工资待遇新增部分,省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第六条  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主要是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给予奖励。第七条  绩效考核奖励主要是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等方面进展较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政策,分配、下达奖励资金,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属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省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市县管理和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持和激励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以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跨市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支持力度,同时完善激励手段,体现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

(二)促进均等,积极引导。通过激励手段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积极引导市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三)统筹兼顾,体现公平。通过完善奖励资金分配办法,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支持力度的同时,统筹兼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出台前后各地工作努力程度和绩效,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的公平性。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省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和绩效考核奖励三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工资待遇增量补助主要是对各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管理改革后,工资待遇新增部分,省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条  农业人口市民化奖补主要是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绩效考核奖励主要是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等方面进展较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政策,分配、下达奖励资金,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属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省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市县管理和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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