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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9月3日附件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按照“基数+增长”办法进行测算,增量部分分为引导性补助和特殊因素补助。用公式表示为:某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引导性补助+特殊因素补助第六条  引导性补助按因素法测算,测算因素主要包括人口、国土面积、革命贡献程度以及困难程度。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引导性补助=(该地人口占比*权重+该地面积占比*权重)*革命贡献程度系数*困难程度系数*增幅控制系数*纳入测算的引导性补助权重。人口和面积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革命贡献程度系数。主要根据各地革命老区乡镇个数占比情况测算。困难程度系数。主要根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测算。增幅控制系数。主要是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对各地补助增幅情况进行控制。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时间较短或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第七条  特殊因素补助主要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特殊补助支持。第八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在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市县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2019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19〕49号)同时作废。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附件

湖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按照“基数+增长”办法进行测算,增量部分分为引导性补助和特殊因素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引导性补助+特殊因素补助

第六条  引导性补助按因素法测算,测算因素主要包括人口、国土面积、革命贡献程度以及困难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引导性补助=(该地人口占比*权重+该地面积占比*权重)*革命贡献程度系数*困难程度系数*增幅控制系数*纳入测算的引导性补助

权重。人口和面积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

革命贡献程度系数。主要根据各地革命老区乡镇个数占比情况测算。

困难程度系数。主要根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测算。

增幅控制系数。主要是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对各地补助增幅情况进行控制。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时间较短或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七条  特殊因素补助主要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特殊补助支持。

第八条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适时开展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在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市县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2019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19〕49号)同时作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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