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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3-3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五个湖北”建设,早日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目标,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12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湖北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已获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含)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进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加快湖北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城市,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动我省国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省级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名额分配及各类人选的比例  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为400名,其中职工劳模和先进工作者320名,农民劳模8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地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中,要注意各类人选的比例控制。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7%,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6%,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相当于评选总数的10%);二是农民不低于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10%;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3%,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要重视科教人员的推荐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注意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优秀代表和优秀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三、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实行差额推荐、综合平衡,各地、各单位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公开公正。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人选要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同时,要在候选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宣传媒体和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  (二)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其中,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统战、工商联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经过安全生产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农民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及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推荐。  (三)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印发表彰决定,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和“湖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湖北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已另发文),全面负责我省2015年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推荐评选工作。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坚持评选条件,把握人选比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掌握好各类人选的比例,尤其要控制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人选的比例。各地、各单位在推荐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同时,要推荐同等数量的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或基层科教人员以作备选。  (二)差额评选,做到好中选优。本通知附件《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仅作为各地、各单位推荐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参考依据,最终的评选结果由省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先进事迹、结构比例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各地、各单位要服从全省的统一调整。  (三)按照进度要求,圆满完成任务。今年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1.4月7日前,各地、各单位和各相关系统务必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数,将《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预报表》、《2015年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预报表》(表样从省总工会网站:http://wwwhbzghorgcn/下载)加盖各地人民政府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lmpx2015@126com)。  2.各地、各单位、各相关系统在上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时,需同时上报每一个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各地、各单位和各相关系统在接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的通知后,再正式填写《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审批表》、《2015年湖北省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四份),《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一)》、《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二)》、《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一式两份),于4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湖北省总工会(武昌区中北路259号)  联系电话:027-88738041传真:027-88738051  附件:1.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附件2  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  (一)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等。其中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总工程师和主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等人员按企业管理干部推荐。  (二)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即地(市)以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烟草行业中由原卷烟厂改制为制造部的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岗创业人员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五)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  (六)2012年以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评。  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推荐  (一)“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指的是处(含)以下领导干部,厅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不能参评,如参评,需要辞去其中的一个职务,同时推荐单位要出具有效的证明。  (三)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  (五)县处级、厅局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关于农民的推荐  (一)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在农村的农(牧、渔)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  (二)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跨省工作的农民工人选可由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农民工,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负责人推荐。  (五)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林水等产业的职工不能作为农民推荐。  (六)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绿卡的人员均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环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每一个推荐对象需提供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2.企业负责人(含乡镇企业负责人)需提供《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1》(复印件);  3.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需提供《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2》(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复印件);  5.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推荐对象需提供上级领导部门意见书面材料。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五个湖北”建设,早日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宏伟目标,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12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湖北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已获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含)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授,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进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加快湖北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城市,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动我省国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省级技术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技术技能水平领先,为企业发展和行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名额分配及各类人选的比例

  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为400名,其中职工劳模和先进工作者320名,农民劳模80名。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地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中,要注意各类人选的比例控制。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7%,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6%,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相当于评选总数的10%);二是农民不低于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10%;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3%,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要重视科教人员的推荐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注意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优秀代表和优秀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三、推荐评选原则和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实行差额推荐、综合平衡,各地、各单位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公开公正。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人选要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同时,要在候选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宣传媒体和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

  (二)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其中,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统战、工商联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经过安全生产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农民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材料及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意见,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推荐。

  (三)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印发表彰决定,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和“湖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湖北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已另发文),全面负责我省2015年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的推荐评选工作。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服从大局,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坚持评选条件,把握人选比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掌握好各类人选的比例,尤其要控制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等人选的比例。各地、各单位在推荐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同时,要推荐同等数量的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或基层科教人员以作备选。

  (二)差额评选,做到好中选优。本通知附件《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仅作为各地、各单位推荐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参考依据,最终的评选结果由省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先进事迹、结构比例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各地、各单位要服从全省的统一调整。

  (三)按照进度要求,圆满完成任务。今年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1.4月7日前,各地、各单位和各相关系统务必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数,将《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预报表》、《2015年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预报表》(表样从省总工会网站:http://wwwhbzghorgcn/下载)加盖各地人民政府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slmpx2015@126com)。

  2.各地、各单位、各相关系统在上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时,需同时上报每一个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各地、各单位和各相关系统在接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同意的通知后,再正式填写《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审批表》、《2015年湖北省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四份),《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一)》、《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二)》、《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一式两份),于4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地址:湖北省总工会(武昌区中北路259号)

  联系电话:027-88738041传真:027-88738051

  附件:1.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附件2

  2015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

  (一)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等。其中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总工程师和主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等人员按企业管理干部推荐。

  (二)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即地(市)以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烟草行业中由原卷烟厂改制为制造部的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岗创业人员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五)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

  (六)2012年以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评。

  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推荐

  (一)“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指的是处(含)以下领导干部,厅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不能参评,如参评,需要辞去其中的一个职务,同时推荐单位要出具有效的证明。

  (三)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

  (五)县处级、厅局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关于农民的推荐

  (一)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在农村的农(牧、渔)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

  (二)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跨省工作的农民工人选可由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农民工,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四)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负责人推荐。

  (五)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农林水等产业的职工不能作为农民推荐。

  (六)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绿卡的人员均不参加评选。

  (二)申报环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每一个推荐对象需提供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2.企业负责人(含乡镇企业负责人)需提供《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1》(复印件);

  3.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需提供《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2》(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湖北省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签署意见表》(复印件);

  5.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推荐对象需提供上级领导部门意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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