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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16〕139号)
栏目:宜都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3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规范涉企培训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培训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目标

  坚决取消依附行政权力面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强制培训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负担;完善培训收费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滥办班、乱收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强制培训收费,建立依法有据、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接受上述部门单位委托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员工、社会个体从业人员组织开展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强制性培训收费,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三、清理规范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办班收费行为。凡没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据的强制培训及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新设立涉企强制培训项目并收费。

  (二)坚决落实国家明令禁止的培训收费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职业资格“助考”培训收费行为,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开展与就业创业挂钩的准入类有偿培训。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班、论坛并收费。

  (三)建立培训收费标准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组织的强制培训,且培训费用没有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的,可以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按以收抵支和不营利原则由培训机构制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收支结果按年度报同级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严格规范各级各类非企业组织培训收费行为。各行业部门面向系统内部管理服务人员组织的短期培训,其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培训对象和单位收取费用。因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落实继续教育的需要,行政机关委托实行“五分离”的事业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列入部门预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培训费用不得转嫁给培训人员和企业。

  (五)认真落实支持社会职业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政策。配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支持各专业培训机构、已脱钩的社团组织、社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围绕创新创业开展内容实用、方式多样、手段先进的各类培训。要坚持培训对象自愿参加的原则,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合理营利,依法纳税。

  (六)建立公开透明的培训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的涉企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对象告知培训内容、时间、方式和收费标准。要详细核算培训费用,合理确定收费水平,避免违规出现较大盈余和缺口。严禁将培训无关费用列入培训费。收费项目设置要繁简适度,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要实行分列,接受培训对象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本通知事项的实施,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省物价局将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清理整治规范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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