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相关政策的请示》(武发改收费〔2016〕47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145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4〕64号)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特殊器械(材)和特殊消耗材料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非公立非营利性戒毒机构如果属于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项目设置进行收费,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要遵守《价格法》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采取同一项目制定不同价格的,属于价格歧视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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