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猇亭区青苗、经济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办法》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我区现行《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猇府发〔2014〕5号),自2014年4月1日开始已执行近6年。各街办、居(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反映文件中部分项目的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物价存在较大差异。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需对原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猇亭区分局从2018年9月开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平台公司及三个街办、部分居(村)的意见,草拟了《猇亭区青苗、经济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办法》。经过上述单位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讨论,并于2019年2月22日召开听证会,会后根据会议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了《猇亭区青苗、经济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办法》送审稿。
四、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猇亭区青苗、经济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办法》共13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至第五章分别围绕青苗补偿费,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临时用地、二次青苗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对补偿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七章为其他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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