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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兴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冷家湾煤矿“1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12-19 加入收藏
2011年11月15日,秭归县兴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冷家湾煤矿(简称冷家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8.5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有

  201111月15,秭归县兴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冷家湾煤矿(简称冷家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8.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交了《秭归县兴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冷家湾煤矿“1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批复认定:

  一、冷家湾煤矿“1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冷家湾煤矿“11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直接原因是+750m东一煤上山所处区域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后,没有采取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工人作业过程中,煤体突然垮落,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作业人员吸入高浓度的瓦斯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技术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管理混乱;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田合青,冷家湾煤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谭晓明,冷家湾煤矿矿长、企业股东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矿长职务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谭之龙,冷家湾煤矿防突专干、安全员、瓦检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福堂,冷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谭晓清,冷家湾煤矿安全副矿长、安全员、瓦检员,防突工作小组副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撤销其副矿长职务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处1万元罚款。

  ()田代清,冷家湾煤矿技术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撤销其副矿长职务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处1万元罚款。

  ()谭发军,冷家湾煤矿机电副矿长兼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撤销技术负责人职务,并处1万元罚款。

   ()姜从卫,中共党员,磨坪乡安委会办公室安全助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屈万军,中共党员,秭归县安监局瓦斯监控中心主任,冷家湾煤矿联片监管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杨群,中共党员,秭归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秭归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一)郭从荣,磨坪乡政府副乡长,磨坪乡安委会副主任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二)王革,中共党员,磨坪乡乡长,磨坪乡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王进,中共党员,秭归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四)宋建华,中共党员,秭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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