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22时,宜都市松木坪镇双井寺村茶湾非法泥炭矿发生一起较大冒顶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215.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大真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安办、省安委办和市政府审查批复认定:
一、宜都市非法泥炭矿 “3·3”较大冒顶事故是一起无证非法开采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二、宜都市非法泥炭矿 “3·3”较大冒顶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作面支护质量差,随意挖矿作业导致大面积悬空顶板突然冒落,推倒木厢支护,掩埋作业人员。间接原因是矿山非法开采,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茶湾泥炭矿非法生产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彻底,工作不落实。
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一)熊昌彪,曾家包高岭土矿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史卫华,曾家包高岭土矿股东,分管销售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杜应芳,茶湾泥炭矿股东、牵头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孙大明,茶湾泥炭矿股东、地面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张金先,茶湾泥炭矿股东、供电及机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刘波,茶湾泥炭矿股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王宏金,茶湾泥炭矿股东、事故当班值班领导、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李厚益,茶湾泥炭矿股东、原曾家包高岭土矿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李青山,茶湾泥炭矿股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张红新,宜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国土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查。
(十一)姜晶,宜都市打非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周天平,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对茶湾泥炭矿长期非法开采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三)严顺林,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四)李周荣,宜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具体负责执法监察局的日常打非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五)付良洲,宜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监督检查室主任,负责辖区矿山动态巡查,监管、制止、报告、查处非法行为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六)周道仑,宜都市松木坪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七)刘贤全,宜都市松木坪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八)王进,宜都市松木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九)曾勇,宜都市松木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松木坪镇安全生产及“打非”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杨勇,宜都市松木坪镇人大副主席、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副镇长曾勇管理安全生产及“打非”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一)彭先巩,宜都市松木坪镇经济发展办安全助理,具体负责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周振洪,宜都市公安局松木坪镇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十三)王政权,宜都市松木坪镇双井寺村党总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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