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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转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民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29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切实加强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高度关注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充分利用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防疫指导,及时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对象年度核查和新申请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暂缓在册对象动态退出。对于已纳入低保的对象,上半年年度核查工作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对于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延长入户核查时限;对处于申请低保待审批期间的困难家庭,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主动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当地其他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暂时性困难。对非本地户籍在当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紧迫性困难。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服务。湖北省民政厅2020年1月29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要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各地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三、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月29日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高度关注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充分利用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防疫指导,及时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对象年度核查和新申请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暂缓在册对象动态退出。对于已纳入低保的对象,上半年年度核查工作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对于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延长入户核查时限;对处于申请低保待审批期间的困难家庭,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功能。主动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当地其他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暂时性困难。对非本地户籍在当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紧迫性困难。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服务。

湖北省民政厅

202012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要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

各地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三、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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