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
根据《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宜房公管〔2016〕5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下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办理贷款时按以下方式认定: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缴存人家庭成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或缴存人家庭成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房屋套数根据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及购房合同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情况根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认定。
二、关于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1、原可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不变。
2、增加依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款额度指标。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0
3、以上计算结果取低值确定可贷款额度。
三、关于调整政策执行范围
1、各营业部停止向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的中心城区、夷陵区、秭归县营业部,严格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宜房公管〔2016〕5号)执行。
3、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75%(含)低于85%(不含)的营业部,暂停办理装修提取、家庭代际间互助提取和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还清商业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原政策办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发文之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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