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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规则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加入收藏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监狱管理机关。三、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  人员职责 四、省监狱管理局班子成员和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楚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各处部室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所长、总编(以下简称处部室长)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五、省监狱管理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政委负责政治工作;政委及其他局领导按局党委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并协助局长工作。局长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政委主持工作。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机处置,需报告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部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的,事后及时报告,并向政委、分管局领导通报情况。七、政委、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处理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八、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各处部室实行处部室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处部室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局领导的决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涉及其他处部室的事项,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相关分管局领导协商或报局长、政委裁决。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九、省监狱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十、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及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传达贯彻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部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二)研究全省监狱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活动、重要措施等重大事项。(三)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四)听取各处部室工作情况和专题调研活动汇报。(五)通报监狱工作重要情况。(六)讨论其他应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    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会务工作,会议议题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一般应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并指派专人作会议记录。若需制发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起草,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审签。十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主持。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办公室(指挥中心)主任及与会议有关的处部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二)研究处理各监狱单位及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三)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会议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牵头处部室负责。若需制发会议纪要,由牵头处部室负责起草,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审签。十二、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十三、对省监狱管理局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十四、各监狱单位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办文程序。各监狱单位向局党委上报公文应报送局政治部,向省局上报公文应报送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不得多头报送;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十五、各处部室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由相关分管局领导协商或报局长、政委裁决。十六、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对上、对外发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对下发文,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签发。十七、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依法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十八、进一步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局域网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不印发纸质文件。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十九、监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措施必须向局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凡下列事项须向领导机关请示、报告:(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中的重大措施。(三)季度、年度狱情综合分析和发生的较大以上狱内案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疫情、重要信访维稳事项、重要舆情。(四)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布局调整、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重要生产项目、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处级干部任免、问责事项。(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二十、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和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要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局党委和省局决定一旦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局党委、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监狱工作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省局同意。二十一、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鄂监发通〔2014〕34号)。局长离汉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直接向省司法厅主要领导报批(省内短期出差商政委); 其他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离汉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向局长报批; 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出差或休假,应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向局长报批;副处部室长出差或休假,应经处部室长审核后向分管局领导报批。局领导离汉外出,应将外出行程、时间等告知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以便联系工作。上述人员回机关后,均应向批准其外出的领导报告。二十二、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鄂监发〔2014〕2号)。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履行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部外事司审批程序。二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其他秘密。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二十四、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单位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贯彻落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鄂监发〔2013〕1号),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二十五、坚持依法办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办;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二十七、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监发〔2015〕1号),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二十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二十九、严格落实局领导和局机关处部室联系监狱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面对面接触一线民警职工,掌握第一手情况,现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分界处迎送;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三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不称领导为“老板”、“老大”。不把局领导是否出席作为会议、活动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视察”等文字。三十一、深化政务公开、狱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狱务信息发布制度,探索提供网上查询、办事和其他便利服务。   三十二、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罪犯、罪犯家属和其他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三十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三十四、落实监狱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单位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三十五、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三十六、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适用本规则。相关附件: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监狱管理机关。

三、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  人员职责

 

四、省监狱管理局班子成员和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楚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各处部室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所长、总编(以下简称处部室长)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监狱管理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政委负责政治工作;政委及其他局领导按局党委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并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由政委主持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机处置,需报告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部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的,事后及时报告,并向政委、分管局领导通报情况。

七、政委、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处理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

八、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各处部室实行处部室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处部室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局领导的决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涉及其他处部室的事项,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相关分管局领导协商或报局长、政委裁决。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九、省监狱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及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部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全省监狱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活动、重要措施等重大事项。

(三)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听取各处部室工作情况和专题调研活动汇报。

(五)通报监狱工作重要情况。

(六)讨论其他应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

    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会务工作,会议议题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一般应提前13天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并指派专人作会议记录。若需制发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起草,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审签。

十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主持。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办公室(指挥中心)主任及与会议有关的处部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各监狱单位及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牵头处部室负责。若需制发会议纪要,由牵头处部室负责起草,局长或由局长委托政委审签。

十二、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请假。

十三、对省监狱管理局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十四、各监狱单位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办文程序。各监狱单位向局党委上报公文应报送局政治部,向省局上报公文应报送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不得多头报送;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重要、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

十五、各处部室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由相关分管局领导协商或报局长、政委裁决。

十六、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对上、对外发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对下发文,一般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十七、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依法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

十八、进一步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凡能通过电话、传真、局域网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不印发纸质文件。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十九、监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措施必须向局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凡下列事项须向领导机关请示、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中的重大措施。

(三)季度、年度狱情综合分析和发生的较大以上狱内案件、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疫情、重要信访维稳事项、重要舆情。

(四)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布局调整、发展规划、信息化建设,重要生产项目、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处级干部任免、问责事项。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二十、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和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要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局党委和省局决定一旦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局党委、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监狱工作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省局同意。

二十一、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鄂监发通〔201434号)。

局长离汉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直接向省司法厅主要领导报批(省内短期出差商政委); 其他局领导、副厅级干部、副巡视员离汉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向局长报批; 副总经理、各处部室长出差或休假,应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向局长报批;副处部室长出差或休假,应经处部室长审核后向分管局领导报批。

局领导离汉外出,应将外出行程、时间等告知局办公室(指挥中心),以便联系工作。

上述人员回机关后,均应向批准其外出的领导报告。

二十二、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鄂监发〔20142号)。处级及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履行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部外事司审批程序。

二十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其他秘密。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二十四、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单位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贯彻落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鄂监发〔20131号),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二十五、坚持依法办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办;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七、严格执行《全省监狱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监发〔20151号),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二十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二十九、严格落实局领导和局机关处部室联系监狱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面对面接触一线民警职工,掌握第一手情况,现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分界处迎送;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三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和领导事务性活动。不称领导为“老板”、“老大”。不把局领导是否出席作为会议、活动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视察”等文字。

三十一、深化政务公开、狱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狱务信息发布制度,探索提供网上查询、办事和其他便利服务。  

三十二、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罪犯、罪犯家属和其他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

三十四、落实监狱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单位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五、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三十六、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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