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汉江罚〔2022〕1号 | 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案 | 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龚文华 | 91429004MA487T2Q43 | 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165),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217),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车前草(批号2011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 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QJ2021Y0258),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1药5954),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醋延胡索(批号2009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总灰分项目不符合规定。 | 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车前草、醋延胡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2022年6月1日 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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