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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栏目: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4-04-28 加入收藏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日期:2004-04-28 14:21来源: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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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四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市科技奖。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作出授予市科技奖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库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点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确定。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中一种奖类的评审,但可同时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应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0日。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在征求异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提出成立或不成立的处理意见,但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除外。
    异议处理期限届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异议处理意见,对市科技奖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异议成立和因诉讼或仲裁未终结而不能在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不列入本年度市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的具体规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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