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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21 加入收藏
关于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点军区政协委员柯晓平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工作职能十分重要。但是,从村委会目前的情况看,其自治功能尚未

关于加强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

点军区政协委员柯晓平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工作职能十分重要。但是,从村委会目前的情况看,其自治功能尚未能有效发挥,村委会的工作经费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村干部待遇过低且处于无保障状态,教育培训也未落实。建议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落实好有关建设和措施。具体建议:

  一、加强和规范村(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及职能。尤其要加强专门自治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事务委员会、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专门自治委员会,各村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有关专门自治组织。切实形成并强化“一委带多委”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各专门自治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区统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二、各村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区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健全区级统筹为主、省市级财政补助、村集体收入补充的村民自治经费保障制度。区政府将村民自治经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村委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有关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待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工作补贴,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任职时间较长的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一定生活补贴。

五、区人民政府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区直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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